記者25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近日聯合下發《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從進一步界定設施農用地范圍、區分用地情況實行分類管理、規范設施農用地審核、加強監督管理等四個方面,切實加強和規范設施農用地管理。
《通知》明確,設施農用地指的是,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國土資源部耕保司有關負責人強調,設施農用地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實行“三不得、三禁止”: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蛲ㄟ^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于其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