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城市落戶條件進一步放寬,以引導農民有序進城落戶,促進城鎮化進程。 按照此次意見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即可在當地城市申請落戶:通過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租用房屋租期滿1年以上的;在國家機關、黨政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興辦第二、三產業及社會組織具有法人代表資格的;具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從事相關部門規定的特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滿1年的;經濟收入或者收益不低于申請落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對于申請在長春和吉林兩個人口超百萬的特大城市落戶,吉林省特別提出要同時具備“三個穩定”方面的條件,即穩定居所、穩定職業、穩定經濟來源。 此外,吉林省還提出,將進一步在全省范圍內推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使暫住人口在醫療保險、就業培訓、子女義務教育等方面與當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同時,拓寬居住證的服務范圍,增強暫住人口的歸屬感,促使其盡快融入當地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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