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在最近出臺的《貴州省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實施細則》中規定,貴州省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除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外,如發生的是特別重大事故,煤礦還將被罰款500萬元,情節嚴重的,將提請政府依法關閉。
貴州省這一細則還規定,今后貴州煤礦主要負責人、施工單位或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的帶班下井次數由煤礦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煤礦企業必須認真制定領導帶班下井周計劃。計劃中必須明確每日每班帶班礦領導的姓名和職務。領導帶班下井周計劃要在礦調度室公示,當天帶班下井領導姓名和職務要在井口明顯位置掛牌公示。煤礦領導每周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要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按照這一細則,今后貴州煤礦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有關部門將責令改正,并對煤礦處15萬元的罰款,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除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外,還將按照發生事故的大小分別處以20萬元至5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