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三部委近日聯合發布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對已建、在建和新建水電項目有償出讓水能(水電)資源開發權等,以規范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管理。
通知指出,近幾年,一些省市自行出臺地方性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政策,以水能(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名義向水電企業收取出讓金、補償費等名目的費用,不僅違反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而且加重了水電企業負擔,影響了水電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根據通知,各地停止執行自行出臺的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政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各地不得對已建、在建和新建水電項目有償出讓水能(水電)資源開發權,不得以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名義向水電企業或項目開發單位和個人收取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水電資源開發補償費等名目的費用。
通知還要求,切實加強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規范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各地應加強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確保水資源費及時足額征收,按規定專項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并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