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關鍵在于法規建設太滯后,缺乏約束機制!睂別企業通過招商引資拿到資源后“占而不開”的現象,海西州國土資源局局長尚現功一語中的地說。
他說,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所有的資源配置都是和國家法律法規相聯系的。但是在配了之后怎么約束資源企業?法律法規有缺失的地方。他建議,國家應該建立資源配置的約束機制。
不僅僅是資源配置的問題,在柴達木循環經濟的推進過程中,相關法制保障的建立和完善,已愈發凸顯。諸如推進循環經濟的成本較大,資源稅對節能減排作用不明顯,資源開發的補償力度不夠,資源持續保障能力不足,推進循環經濟還缺乏系統的政策、措施和績效考核管理機制。
“有必要通過建立體系化、規范化、法制化的循環經濟立法,讓循環經濟走向法制經濟!鼻嗪J》▽W會特邀研究員王水明如是認為。他說,國內外的經驗表明,立法有助于促進循環經濟在我國區域領域的健康持續發展,為扎實推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有著重要的戰略意義。
王水明說,德國、日本等國的循環經濟立法經驗告訴我們,要發展循環經濟,建立一個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至關重要。從國外的立法模式看,德國是先在具體領域立法中體現循環經濟思想,然后建立系統整體的循環經濟法規;而日本是先有總體性的立法,再向具體領域推進。雖然兩國循環經濟立法的方式、步驟不同,但都形成了一個系統、全面的法律保障體系。
“從我國的情況看,總體性的《循環經濟促進法》已經頒布實施,有必要結合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實施,進一步開展地方循環經濟立法工作,盡快制定出臺《柴達木循環經濟促進條例》,以立法方式對柴達木循環經濟區予以規制,促進地方循環經濟發展!蓖跛髡f。
據記者了解,循環經濟的地方立法在國內已有好的先例。貴陽在2004年制定了我國第一部關于循環經濟的地方性法規,及“貴陽市建設循環經濟城市的條例”,不但為貴陽推進依法推進循環經濟生態城市建設提供了法律保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為循環經濟立法提供了經驗和借鑒。之后,深圳、寧波等地也陸續制定了地方循環經濟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