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遼海:公務用車不妨改"買"為"租"
2011-01-24   作者:記者 王濤 實習生 趙東東/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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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租賃模式獲取公務車的現象在我國幾乎沒有。資料照片

    “一些公務車淪為領導干部專車”的問題正成人們關注公車改革的焦點。記者就此采訪了政府采購領域的專家——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谷遼海,他認為,應限制為領導干部配用專車,而對不同級別官員配置不同規格、不同價位的轎車的做法,不僅有悖于我國現行《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也與政府采購的國際規則背道而馳;目前在政府采購領域盛行的公務用車“協議供貨”值得商榷;在公務車的采購和管理等方面,應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譬如公務用車不妨改“買”為“租”。

  按級別配置公務車或涉嫌違法

  經濟參考報:在現實中,公務車成專車的現象一直比較普遍,您對此有什么看法。
  谷遼海: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的《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部長級干部的專車按1人1輛定編;副部長級干部的工作用車按1人1輛定編;一般公務用車根據內設的司(局)級機構和機構的人員編制定編。另外,副部級單位副職領導工作用車將根據工作需要定編。
  國管局還規定了公務用車的配備標準:部長級干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副部長級干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客車、越野車等除外)。確需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車輛的,需報國管局審批。
  隨后,地方政府也先后出臺了為領導干部配備專車的規定,許多本不具備配備專車的司局級干部、處級干部甚至科級股級干部都已配有專車。
  我個人認為,未來的公車改革應當限制為領導干部配用專車。我國現行《政府采購法》并沒有將各級政府的領導干部這些自然人作為管轄的對象,今后這部法律進行相應修改或完善的時候,也不會將這些享受特殊待遇的自然人納入規范的范圍。因為從政府采購的國際規則和未來立法趨勢來看,自然人始終不屬于政府采購法的管轄主體。世界貿易組織修改后的《政府采購協定》暫行文本,也沒有將成員各級政府官員作為采購主體進行規范。因此,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政府,對不同級別的官員配置不同規格、不同價位的轎車,不僅有悖于我國現行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而且與政府采購的國際規則也背道而馳。
  政府采購的轎車,在確定需求方面主要是分析能否滿足用車單位的相應公務活動。比如農業部門,經常需要到農村或者山區進行實地調查研,道路崎嶇,坎坷不平,可能需要能適應復雜環境的越野車;如果每天的工作范圍都局限在城市里,不需要經常跑長途,在采購時則應該選擇價位、排量都低的轎車,這更符合政府采購的立法宗旨。因此,籠統按照領導干部的級別而規定相匹配的車輛,完全有悖于《政府采購法》的要求。

  公務用車“協議供貨”值得商榷

  經濟參考報:據了解現在部分地方在公車采購中實行“協議供貨”,您對此持何種看法?
  谷遼海:隨著時間的不斷推移,政府采購領域一種比較新的采購工具——協議供貨的采購方法,漸漸地走進我們的生活,逐漸地為相關行業的供應商所熟悉;而全國各省、市、縣的政府采購部門也都采用了這種采購方式,且有愈演愈烈的發展趨勢,其中較有代表性的就是協議供應公車,包括定點采購汽車配件、定點維修保養汽車等等。
  這里所說的“協議供貨”程序,完全是一種新型的不受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規保護的采購工具及其程序。以這種采購方式獲取公車或公車方面的相應服務,通常只需要經過一次公開招標程序就可以了。
  這樣一來,采購部門不是按照采購價格而是根據投標人所提供的廠商和車型來確定多家汽車“中標供應商”,并簽署協議供貨的“中標合同”。隨后,在未來的某個日子,當真正需要汽車時,采購人會要求先前的多個“中標供應商”繼續進行第二次報價,并從中選擇某家供應商作為最終的中選供應商進行交易,但不會與先前所有的“中標供應商”簽署任何實質性的政府采購合同。換言之,原先通過公開招標程序所確定的“中標供應商”,有可能最終拿不到政府采購的訂單。
  原因很簡單,在沒有具體采購價格、明確的交貨期限、交付數量等條件下,采購人在未來某個日子里要求“中標供應商”報價,可能會將潛在的合格供應商從有關采購中排除出去。因為在汽車“協議供貨”的第二個采購階段,尤其是在多個供應商并存的模式下,采購人直接從眾多供應商中任意選擇某個或某些供應商最終中標,公務車的最終成交價格、成交數量、成交供應商等原本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協議供貨”的采購模式下,都不需要對外公開發布。因此,這種協議供貨是政府采購領域各種暗箱操作現象較多的采購工具,也是最缺乏透明度和公平競爭的采購模式。其中最為常見的現象是,采購人與中選供應商幾乎均存在共同合謀串通,以虛高價位騙取納稅人的巨額稅款的行為。

  可借鑒國外經驗改“買”為“租”

  經濟參考報:在公務車的采購和管理等方面,其他國家或地區是否有值得我們借鑒的經驗?
  谷遼海:當大致翻閱了美國《聯邦車隊管理指南》后,我受到了極大的震撼。
  由美國中央集中采購機構(總務管理局)簽發的長達6萬余字的《聯邦車隊管理指南》,匯總了美國聯邦機構車輛采購和管理的相關法律和政策、行政法規、部門行政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詳細引導聯邦各機構如何操作公車采購和管理。
  就公務轎車的標準來說,聯邦機構(依照《美國法典》所界定的概念,是指通過國會撥款或其他方式提供資金的聯邦部門、軍事機構、政府控制的公司、政府內部設立的機構、任何獨立監管機構、史密森學會等)為了公務目的而采購的轎車細劃分為五大類,即微型轎車、緊湊型轎車、中型轎車、大型轎車、豪華轎車,每一類均有相應的規格和標準。除了由總統使用或副總統使用的車輛,以及為了安全起見所必需使用的車輛,聯邦機構須購買或者租賃使用中型或更小的轎車。只有當執行完成本部門任務所必不可少的時候,才能購買或租賃其他類型的轎車,如警察押解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警車。除了限制聯邦機構所選擇的轎車,國會每年通過的綜合撥款法會對采購價格進行相應的約束。
  盡管我們與美國在制度方面有著許多的區別,但美國政府采購在防止官員腐敗、節約納稅人資金、提高政府效率等諸多方面,的確有不少地方借得借鑒的。
  政府采購可以通過購買、租賃等方式獲取采購標的,但我們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似乎都特別喜歡通過購買的方式獲取公務用車。我稍稍在互聯網上查了一下,國內政府采購部門通過租賃模式獲取公務車的現象幾乎都沒有。從美國聯邦政府《2009年財政年度車隊管理的報告》的內容來看,每年聯邦政府各部門或各機構向總務管理局租賃公務用車的現象非常普遍,也有通過商業租賃的方式而向相應供應商承租的。在我國,香港政府物流服務署是特別行政區的中央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也設有專門的公車租賃部門,為特別行政區各機構所需的公務用車提供租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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