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關于下達2011年鎢礦銻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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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發〔2011〕29號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國優勢礦產資源,按照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開采的規定,依據礦產資源規劃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9〕165號)的有關要求,經綜合研究資源儲量、現有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情況以及市場需求趨勢等因素,部決定,繼續對鎢礦、銻礦和稀土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2012年6月30日前,原則上暫停受理新的鎢礦、銻礦和稀土礦勘查、開采登記申請,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1年全國鎢精礦(三氧化鎢含量65%)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87000噸,其中主采指標68680噸,綜合利用指標16200噸,預留2120噸暫不下達。銻礦(金屬量)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
105000噸,其中下達各。▍^)銻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74650噸;綜合利用30350噸暫不下達各。▍^)。全國稀土礦(稀土氧化物REO)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93800噸,其中輕稀土80400噸,中重稀土13400噸。 二、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部下達的鎢礦、銻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根據本轄區內礦山企業儲量狀況、資源開發利用情況,認真做好指標分解和下達工作。做到控制指標到市、到縣、到礦山企業,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并于2011年4月底前將指標分解和落實情況向社會公示后報部。 三、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管理暫行規定》的各項要求,簽訂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和合同書,落實專人對礦山企業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并嚴格執行國土資源統計報表制度。 四、2012年6月30日前,除下列情況外,暫停受理新的鎢、銻和稀土礦勘查、開采登記申請。 。ㄒ唬﹪鴦赵号鷾实闹攸c項目和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開展的預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項目。全國使用中央地質勘查資金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開展鎢、銻和稀土礦勘查的項目,已經納入省級礦產資源規劃并經部批準的,憑下達預算文件向部申請,按計劃設置探礦權;省級礦產資源規劃中未明確安排的,由相關省廳編制專項勘查規劃和探礦權設置年度計劃,報部批準后,再憑下達預算文件向部提出勘查登記申請。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不得與企業資金拼盤,勘查完成后作為礦產地儲備,由部根據市場需求有計劃地向社會公開競爭出讓探礦權。 。ǘ┌凑帐〖壍V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確定的整合礦區,已有采礦權、探礦權需要整合的。 。ㄈ┮延械V山企業確因采礦權范圍內資源枯竭無法正常生產,申請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毗鄰區域的。 。ㄋ模└鶕醒胗嘘P的區域經濟扶持政策,部與相關。▍^、市)人民政府簽署協議,需要予以支持的建設項目。 五、部將對各地鎢、銻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季報進行嚴格審核,并將組織開展鎢、銻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檢查。各地在執行總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關問題請及時報部。 附件:2011年全國鎢礦銻礦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 二О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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