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駝事件:監管者應給投資者一個交代
2011-06-30   作者:文波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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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駱駝股份“欺詐上市門”事件愈演愈烈,在越來越多的證據面前,駱駝股份和保薦機構太平洋證券的辯解也越來越站不住腳,F在的局面就像有投資者說的那樣:駱駝股份和太平洋證券合謀欺詐上市的事實已經擺在明處,就看監管部門如何作為了。
  今年3月,國家環保部和湖北省環保廳聯合檢查組到駱駝股份現場檢查,并指出其存在環境違法問題。5月12日,湖北省環保廳下發通知要求駱駝股份等13家企業停產整治。5月中旬,當地環保部門召集包括駱駝股份在內的涉及企業開會,傳達到省廳文件精神。5月28日,當地發行量最大的報紙《襄陽晚報》1版報道駱駝股份被勒令停產的消息,在此前后,互聯網上也出現大量有關此事的資訊,甚至湖北省環保廳的處罰文件都被公開披露。眾多企業職工都知曉企業已被勒令停產,而作為整治對象的駱駝股份竟然咬定沒有環境違法行為,沒有接到省廳文件,不知情被停產,這聽起來就像天方夜譚。這等咄咄怪事就出現在中國證券市場,連保薦機構也跟著用謊言欺騙投資者。
  像駱駝股份這樣如此大膽的欺詐上市行為,已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和投資者的憤慨。在被媒體曝光后,駱駝集團仍采取“抵賴式”造假再次欺騙公眾和投資者實屬罕見;作為保薦機構的太平洋證券在保薦過程中,竟然也稱不知情被停產一事,無怪乎有投資者質疑:太平洋證券到底是輔導上市,還是“輔導造假”?
  就在昨天,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再次表態:證監會的工作重中之重是保護投資者利益,要堅持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作為各項工作的核心。在上市公司造假,保薦機構做幫兇的情況下,證監會應當擔負起“證券市場守護人”的角色,查清事實,認定責任,依法處理事件的各方,給投資者以交代。
  證券市場不怕有丑聞,就怕面對問題監管部門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任由造假企業和中介機構欺騙投資者。如果造假者得不到懲處,受損者得不到補償,監管部門的這種不作為必將助長造假之風,長此以往,受傷害的終將是廣大投資者和中國證券市場。為促進中國股市健康發展,監管部門有必要以駱駝股份為標本,從重處理欺詐上市事件,最大限度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

   相關鏈接:

    發行上市相關規定

    《證券法》第五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發行申請核準后、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準程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十四條: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發行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后,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發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發行人應當保證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案例  

    立立電子:2008年3月5日,立立電子首發申請就過會。但在上市前,立立電子被曝出涉嫌掏空上市公司浙大海納資產,中國證監會隨即暫停了立立電子的上市進程。2008年4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審委撤銷了立立電子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決定,并宣布立立電子募集資金將按發行價和同期銀行存款利息退還。
  蘇州恒久:2010年2月26日,蘇州恒久獲得證監會發審委發行許可。但在掛牌前夕,該公司被揭露其在招股說明書中列明公司“擁有”的5項專利在獲得證監會批文前兩天已經被產權局宣布終止。本應在3月19日上市的蘇州恒久在18日晚間發布公告,稱有關監管部門要求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對媒體報道公司的有關問題進行核查。隨后的6月11日,蘇州恒久再次上會,6月13日,證監會宣告撤銷2010年2月26日作出的關于蘇州恒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行政許可,蘇州恒久被迫返還投資者本息。
  勝景山河:2010年10月27日,勝景山河IPO申請獲發審委通過。在勝景山河原定即將登陸深交所的前夕,有媒體發文表示其招股書披露不實,涉嫌虛增銷售收入等情況。深交所2010年12月17日早間發布緊急公告暫停勝景山河上市。2010年4月6日,勝景山河二次上會被否,中國證監會決定撤銷勝景山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行政許可。勝景山河被迫將公開發行募集資金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給網上中簽投資者及網下配售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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