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場地的環境管理刻不容緩
2011-07-04   作者:張俊麗 王娜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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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產業結構和規劃布局調整,很多企業搬遷、停產或關閉。相當一部分搬遷和關停企業遺留下來的場地已被污染,給后續土地開發留下嚴重的環境安全隱患,成為影響和制約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
  土地屬于不可再生資源,在我國巨大的人口壓力和經濟發展壓力下,土地資源不堪重負,污染場地環境管理任務顯得尤為重要。

  企業搬遷遺留場地近1/5被嚴重污染

  世界銀行2010年研究報告《中國污染場地的修復與再開發的現狀分析》表明,近年來,北京市四環內百余家污染企業搬遷;重慶市2011年列入市政府預算進行調查的搬遷場地預計有127家,到2015年全市預計有1300家企業需要搬遷。據媒體報道,有關專家在北京、深圳和重慶等城市的調查顯示,最近幾年工業企業搬遷遺留的場地中有將近1/5存在較嚴重污染。2004年北京宋家莊地鐵站挖掘作業和2006年武漢三江地產項目施工場地發生的工人急性中毒事故均是遺留污染場地造成的。

  國外經驗教訓值得借鑒

  上世紀70年代以來,污染場地的大量出現成為發達國家面臨的嚴峻環境問題。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的《中國土壤環境保護研究》報告表明,美國大約分布有50萬至100萬處污染場地、德國24萬處、荷蘭12萬處、加拿大3萬處、日本污染場地面積達到11.3萬公頃。污染場地管理不善引發了嚴重的污染事件,如“美國拉夫運河事件”、“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等,引起政府和民眾的廣泛關注。在隨后的30多年中,發達國家逐步建立了較完善的法律法規與標準體系,明確了利益相關方的責任,建立了資金籌措機制,相關處理技術與設施也日益成熟,污染場地問題逐步得到解決。截至2010年5月14日,美國聯邦環保署網站上列出的治理優先整治清單共有1620個嚴重污染的場地,其中1084塊場地的修復和施工已經完成,有341塊場地已從清單上刪除?v觀發達國家污染場地環境管理的歷史經驗與教訓,有以下幾方面值得借鑒。
  ——法律先行,明確職責
  污染場地環境管理涉及土地使用責任者、政府部門和周邊居民等多個利益相關者。通過法律法規等制度建設,明確污染場地預防與修復過程利益相關方的職責,是推動污染場地環境管理的重要先決條件。
  對于現有污染場地的環境責任,所有國家均采用“污染者付費原則”。在歷史遺留污染場地的責任確定方面,美國采用了“嚴格、連帶和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責任。荷蘭按照清晰的等級認定污染場地的責任,首先是污染者,其次是土地所有者,最后才是政府,避免了“企業賺錢、民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奇特現象。
  政府是污染場地環境管理的監管部門。各國的各級政府在分工方面不盡相同。如,美國《棕地法案》建立了聯邦、州和地方社區三級合作機制,社區全程參與;加拿大聯邦政府負責制定聯邦一級的相關法律與管理政策,建立《國家污染場地修復計劃》,修復聯邦管轄區域內的污染場地。各州及地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的污染場地修復標準與導則,以及場地風險評價的執行程序。
  ——分級管理,因地制宜
  美國和荷蘭的教訓表明,基于永久污染物被祛除的環境質量目標實施污染場地修復,不但可操作性差,而且耗資巨大。一些發達國家根據分級管理的理念,逐步建立起“基于風險管理”的修復目標,即充分考慮未來土地利用和場地特點設定不同級別的土壤修復目標。分級管理包括對不同污染程度的場地分級,以及根據不同再開發用途的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方式可以減少修復的工作量,并顯著節約修復費用。如荷蘭依照場地最終用途分為農業/自然區、居住區、工業區,分別制定不同的修復標準。
  ——資金籌集靈活多樣
  污染場地治理投入巨大,建立有效的資金籌集機制,對于污染場地修復和再利用至關重要。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對于污染者不可確定情況下法律費用、管理費用及修復費用主要來自于石油、石化工業及制造業等工業征收的特別稅。在荷蘭,國家和地區針對早期的無主場地以及將工業場地改造成住宅區進行財政補貼;其余場地嚴格按“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執行;在污染場地進行建設時,修復成本由建設項目預算負擔。

  明確責權建立可持續資金籌措機制

  分析我國污染場地環境管理現狀,我們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問題:首先,污染場地的污染責任界定及政府相關部門在污染場地環境管理、土地再開發方面的責權不明確。其次,當前我國污染場地修復技術和設施的研發尚不成熟,現有的技術支撐條件難以滿足污染場地修復工作的需求。
  在我國巨大的人口壓力和經濟發展壓力下,污染場地環境管理任務顯得十分緊迫。結合我國現狀和國外經驗,我們認為應從以下方面著手解決:
  出臺污染場地專項法律。對污染場地管理、修復、再開發相關方的責任和義務進行明確的規定;明確各級政府在污染場地管理中的職責和權限。
  建立多部門、多層次的統籌協調機制。強化政府在污染場地環境管理領域的主導地位,明晰污染場地修復、管理、再開發等過程中環境、規劃等政府部門的責任,抓緊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
  建立可持續的資金籌措機制。根據污染場地環境管理過程中相關方的責權劃分,構建政府、場地業主、開發商多方投入的資金籌措機制。將污染場地修理費用納入環境稅、資源稅等稅收制度;落實污染者付費、開發商付費的原則和制度,建立統一的污染場地資金管理體系。同時,探索污染場地的環境保險、污染治理費用預提留等制度。
  增強科技支撐能力。對于亟待開發的污染場地土壤,重點研發快速的物理、化學聯合修復技術及修復裝備,提高修復效率,降低修復成本。同時要大力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方法與指標體系。
  預防新的污染場地產生。建議對潛在場地污染高風險的行業實施環境影響后評價,盡早采取預防和補救措施;對于新建、改建和擴建企業特別是化工、電鍍、油料存儲等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嘗試建立場地污染環境評價體系,提出切實可行的場地污染防范措施。 (作者單位: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固體廢物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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