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國家海洋局將公布渤海油田漏油的調查情況。盡管此事距離事發已有半個多月,且媒體已經披露,但中海油直到7月1日才對渤海漏油事件進行證實,并且至今對溢油數量、原因等仍未有說法。
有網民認為,任何企業都可能存在“小常規事故”,但“常規事故”再“小”,也不是向公眾封鎖消息的理由,更不是公眾不需要知情的借口。就渤海漏油事件而言,中海油最好的做法就是,該披露的披露,該問責的問責。
中海油必須信息公開
中國網網友丁寅認為,都說家丑不可外揚,但這句話的適用性是建立在家丑沒有影響到周圍居民的生活,沒有損害社會道德風尚,沒有觸犯法律的前提上的。而中海油的漏油事件,恰恰就不屬于這不可外揚的范疇。這已不單單是事關企業利益的私事,而是事關公眾安全的大事。
丁寅說,面對這類和公共利益相關的事件,信息公開是企業和相關部門必須做的第一步。因為這已屬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重要信息,不僅企業本身需要主動公開,作為當地政府部門,也應主動介入,主動發布。
東方網網友馬滌明稱,如果說生產事故某種程度上說是不可避免的,不公開事故的責任無論如何是無法解釋的。從事海上原油生產的中海油應該比別人更知道不公開信息后果的嚴重性,特別是這種后果將直接威脅民眾飲食健康,那么嚴重的級別也就更高。
公眾知情權不應漠視
有網友指出,作為事故相關的受害人,公眾完全有權利第一時間獲知此次漏油事故的相關情況。況且,讓公眾的目光投入事故本身,絕不僅僅是公眾知情權的體現,更是確保事故責任方擔負責任的重要前提。
中國網網友胡印斌認為,海上油田發生滲漏不是企業可以“內部消化”的私事,而是一起可能危及海洋生態環境、影響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中海油沒有任何權力隱匿事故達半個月之久,甚至是在海洋局公布監測結果,媒體公開報道“倒逼”之下,才勉為其難地披露一些有限信息。這樣一味“捂”、“堵”下去的結果,一則可能錯失最佳的補救時間,剝奪公眾的知情權,從而加劇對公共利益的傷害;再則,此舉也是對廣大投資者的不負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之規定,中海油有及時主動披露重大事件的義務。
胡印斌稱,說到底,中海油之前遲遲不對外公布消息和后來的模糊回應,都是在企圖欺騙公眾。這里頭有顧及企業顏面的考慮,也有穩定人心的考慮,但無數次的公共安全事件已經說明,在這類事件上任何隱瞞都只會導致謠言的泛濫,以致引起更大的恐慌,最終給企業聲譽和政府部門公信力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該問責就一定要問責
有網友指出,盡管中海油也曾對四大采油海域的潛在風險進行了排查,補充了深水潛水裝備研發計劃,以提高深水作業能力和事故救援能力,但事故仍沒能避免。既然無法避免,那么就應該認真對待,如果中海油逃避責任,那么什么安全生產、海洋環保都是空話。
東方網網友馬滌明認為,對于海域污染事故,我國的《刑法》、《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都有相關規定。而網民們除了關心造成事故的原因,更想知道會不會有人為事故承擔責任——應有的責任,依法依規的責任,而不是敷衍輿論的“問責”。這方面,我們最好同“國際慣例”縮小一些差距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