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4日從財政部獲悉,經國務院批準,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此舉旨在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 財政部、國稅總局聯合發布的通知明確,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