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督促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增強誠信與責任意識,提高申請文件質量,增強審核工作透明度,嚴格審核秩序,昨日(12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等問題的通知》,要求發行人將預先披露時間提前到反饋意見落實后、初審會之前,并就審核秩序等相關制度進行完善。 預先披露制度,是指申請首次公開募股(IPO)的發行人,應當在提交發行申請后公開披露有關申請文件,以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目前,預先披露時間是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天前,與發審委會議公告同步公布發行人的招股書申報稿,不區分工作日與非工作日。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預先披露時間的提前進一步強化了社會公眾對發行申請人的監督作用,便于公眾更有效地監督發行審核工作。預先披露的時間提前后,發行人、中介機構和社會公眾可以更早地了解在審企業的情況,監督審核部門是否按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在預先披露時間提前的同時,中國證監會還完善了發行監管部門與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溝通機制,加強交流,增強審核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做好發行審核的服務工作。 該負責人還表示,預先披露時間的提前有助于強化招股說明書的法律責任和對中介機構的監管。一些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誠信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沒有充分認識到對招股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應當擔負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等法律后果,有的對申請文件中記載的內容隨意進行變更,有的把招股說明書當成企業宣傳手冊來寫,廣告化傾向明顯,個別企業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甚至出現重大遺漏。 《通知》強調,招股說明書等申請文件一經申報,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作出任何修改,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發審委委員根據發行人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和提交的整套申請文件提出審核意見,進行投票表決。 他還透露,中國證監會將在《通知》實施的同時一并公布在審企業名單,今后新受理的企業名單也將盡快公布,并持續關注《通知》實施情況,及時進行評估與總結,逐步完善預先披露制度和與發行審核工作相關信息的公開制度,努力實現發行人一旦申報即公開,不斷提升發行審核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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