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講證據的地方,證據難倒了許多討要加班費的勞動者。 法律界人士提示,勞動者若遭遇不支付或不足額支付加班費,可留取業務上的往來票據、工作成果等作為加班證據,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或仲裁。
保存加班證據
勞動者如果被強迫加班或加班沒有加班費,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北京義聯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趙世龍在接受《工人日報》采訪時表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出臺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由勞動者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但用人單位故意不提供,仍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簡單的說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許多勞動者擔心,這樣的舉證方式對自己不利。因為勞方相對弱勢,讓自己來證明有沒有加班存在很大難度。尤其在目前就業形式嚴峻的情況下,勞動者肯出面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已是勉為其難。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劉海東則解釋稱,勞動者對這個問題不應存有誤解,實際上目前不需要證實自己哪一天干到幾點,只要勞動者完成一個基本的舉證義務,其他的需要單位進行證明,包括法院進行調查,綜合來認定這樣一個事實。新規定中明確舉證責任的劃分,是對原來法律規定的補充與完善,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主動權。 另據《人民日報》報道,人保部p有關負責人提醒勞動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因此,勞動者有必要“留個心眼”,在加班時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關證據。比如考勤表復印件、加蓋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時的工作記錄、加班時處理進貨出貨的記錄、加班所做工作文件、自己經手的銷售記錄、出庫單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證言、加班時間拜訪客戶所取得的客戶證言,在具體的監察及仲裁中也可以發揮證據的作用。
索要加班費時效一年
加班費應何時發放?據人保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必須在下月發工資時兌現,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單位可以選擇安排補休,但如果在半年內不補休的,則必須以現金形式支付加班費。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撥打12333勞動保障熱線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特別提醒,一些勞動者拿不到或拿不全加班費,卻不敢舉報投訴,選擇離職后再討要。但是,此項勞動仲裁是有時效的,一般不超過一年。 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勞動者起訴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的案件大幅上升。為督促用人單位規范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如資方拒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午報》就此刊文解釋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拖欠加班費,可以申請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 但申請支付令的前提是勞資糾紛應已經轉化為債權債務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債權、債務關系必須清楚。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也曾作過這樣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就此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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