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網絡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縮寫為SOPA,也被稱為H.R. 3261法案。這個法案由美國眾議院得克薩斯州共和黨議員蘭默·史密斯(Lamar Smith)于2011年10月26日提出,得到了眾議院兩黨共12名眾議員的聯名支持。如果該法案得到通過,將擴大美國執法部門及版權擁有者在應對網絡上販售盜版產品及冒牌貨時的權力。該法案以1998年的《保護知識產權法案》(PROTECT IP Act PIPA)為基礎。
如果這項法案通過,美國司法部及其他版權持有人將可以更便捷地申請法院禁令來對付盜版及販售冒牌貨的網站。向法院申請的禁令包括:禁止網絡廣告公司向涉嫌網站投放廣告、禁止支付網站向涉嫌網站提供支付服務、禁止搜索引擎出現涉嫌網站的網址,甚至可以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拒絕用戶訪問涉嫌網站。該法案提高了對互聯網用戶未經授權在網絡上分享版權內容的刑罰,如:六個月內分享10份音樂或電影類的版權作品將面臨最高五年的監禁。這項法案將給予那些自愿采取措施打擊網絡盜版和侵權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以司法豁免權,同時也允許版權持有人向任何一個明知卻謊稱不知進而提供侵權內容或盜版產品的網站索要連帶賠償。
該項法案的支持者認為,保護知識產權市場及相關行業的就業和收入是有必要的,尤其是要加強對國外侵權網站的執法力度。他們舉例在Google與美國司法部的五億美元和解案中,Google的廣告客戶試圖通過廣告向美國消費者推薦去加拿大藥房購買非法的處方藥。而反對者認為,該法案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一種網絡審查行為。同時,該法案還會導致互聯網發展的倒退。并且反對者還擔憂,該法案會鼓勵互聯網上的告密行為,同時影響言論自由。
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就該法案于2011年11月16日和12月15日舉行了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