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21日發布期終復審調查公告,稱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因此決定自2012年5月22日起,繼續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據了解,商務部于2006年5月22日發布該年度第3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2011年5月21日,應國內鄰苯二酚產業申請,商務部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經調查認為,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國內鄰苯二酚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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