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消息,修訂后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7月1日起將實施,辦法對“閑置土地”的認定更為具體細化。規定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的,都將被認定為閑置土地。據此,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將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如未動工開發滿兩年,土地可按規定被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