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18日發布《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對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的申請資格、業務規范、人員規范等進行了說明,現向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各保監局征求意見,意見征求于2月1日截止。 《規定》要求,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億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30人,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則需具備不低于5000萬元的實繳貨幣資本,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10人。 根據《規定》,保險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應當堅持基金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保險機構不得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其基金銷售人員只能在一個機構從事業務,不得在其他保險機構或者金融相關機構兼職。 保監會表示,《規定》的出臺,是為滿足保險消費者多樣化的金融需求,不斷提升保險業服務能力和綜合競爭力。而此前,證監會也就此《規定》公開征求意見,鼓勵更多類型機構參與基金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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