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充分利用交通運輸資源,促進規;、品牌化、網絡化經營。
第三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的實際,指導和監督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依法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并依照相關規定對妨害或者可能妨害行業安全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進行調查和處理。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突發事件的管理,督促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定期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核心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指導評定機構定期測試評估快遞行業服務水平,評定服務質量等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用戶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出的申訴,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三)約談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快件(郵件)開拆檢查。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企業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快遞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郵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逾期不履行郵政管理部門處罰決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2008年7月12日發布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第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