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晚,洛陽鉬業發布公告稱,公司以及公司前任執行董事段玉賢、現任執行董事李朝春、吳文君、李發本及王欽喜(相關執行董事)因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聯交所上市規則》),而相關執行董事因違反其各自向聯交所所作出的承諾,而于2013年2月7日受到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的公開批評。 洛陽鉬業表示,公司及相關執行董事受到上市委員會的處罰主要是由于公司于2010年2-5月向控股股東洛陽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收購洛陽建投礦業有限公司100%股權和欒川縣滬七礦業有限公司100%股權交易中未能第一時間披露相關交易詳情和事前尋求獨立股東批準而違反《聯交所上市規則》;相關執行董事違反董事承諾并未能盡力促使公司遵守《聯交所上市規則》。 據了解,洛陽鉬業的上述收購本應于2010年2月25日后盡快公布,但直到當年5月17日才終于公布有關交易連同《上市規則》規定的詳情。 聯交所表示,洛陽鉬業在完成上述收購時,香港法律顧問曾提醒其有關《上市規則》方面須注意事項,但洛陽鉬業不僅沒有聽取顧問的提醒,反而經內部討論后質疑有關意見,并在沒有諮詢聯交所的情況下完成收購,然后要求其法律顧問向聯交所求取豁免;有關收購在仍未得悉豁免申請結果前便已經完成。 對于洛陽鉬業的違規,聯交所要求洛陽鉬業須于今年2月7日后的兩星期內,委聘一名令聯交所上市科滿意的獨立專業顧問,對洛陽鉬業的內部監控進行全面檢討并給予改善建議,以確保洛陽鉬業遵守《上市規則》;以及于2月7日起計兩個月內,向上市科提供顧問載有相關建議的書面報告。洛陽鉬業須于委聘顧問前向上市科提交其所建議的聘用顧問的職責范圍供其給予意見。 對于洛陽鉬業涉事高管,聯交所要求其執行董事各人須參加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科認可的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董事責任及企業管治事宜的24小時培訓。有關培訓須于2月7日后的180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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