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2005年起,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已經歷時7年,但累計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尚不足2000億元,市場流通存量僅數百億元,與我國龐大的經濟金融總量相比微乎其微。資產證券化的空間巨大,但市場培育和創新明顯不足,市場發展相對緩慢,資產證券化在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尚未有效發揮。
為進一步促進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應盡快完善有關配套機制,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在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上,一方面需要遵守國際會計準則,特別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十號-合并財務報表》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新準則判斷特殊目的實體(SPV)能否出表的依據更為全面和嚴格。另一方面,在某種程度上“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在我國證券化資產能否出表的問題上具有相當的裁量權,這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和市場的發展構成了一定的不確定性。建議由財政部組織監管部門和有關各方,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進行專門研究,制定兼顧最新國際會計準則并符合中國國情的核算標準和規范。
第二,依據風險實質,取消或降低發起人持有次級份額下限,放寬對資產證券化的資本計提標準。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尚處于起步階段,基礎資產風險總體可控,結構設計非常簡單,基本無再證券化結構,因此建議取消或降低發起人持有次級份額下限,通過市場機制約束和防范發起人的道德風險,并在資本計量和扣除規則上適當放寬,鼓勵銀行開展資產運營。
第三,建議在不影響所轉讓資產實際債務人權益的前提下,通過立法簡化這一程序性要求,明確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已辦理抵/質押登記的擔保權益應隨著已出售資產的轉移而轉至SPV名下,抵/質押登記部門應配合發起人與SPV批量辦理相應的抵/質押變更登記手續。同時建議抵/質押登記管理部門,就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變更登記等擬訂專門的辦理程序和收費標準。
第四,完善市場交易制度和機制,擴大資產證券化市場參與主體,提高市場流動性。一是健全資產證券化產品托管、結算和流通轉讓機制,適時推出做市商制度,完善做市商報價機制,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供流動性;二是探索推進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及其他交易市場的互聯互通,促進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場內交易和柜臺發行;三是積極探索包括融資融券、期權、期貨等多種交易方式,形成多層級的資產證券化市場。
第五,在制度健全和管理規范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市場化發行機制,強化風險監管,簡化審批流程,建議將產品審批制改為主體資格審批制和產品注冊制。特別是,信貸資產證券化與通常的信貸資產轉讓相比,在法律和會計處理等層面更為嚴謹,資本計提與風險管理標準更為嚴格,信息披露透明度更高,具備“陽光化、透明化、規范化”的特點,從而能夠有效監管。同時,經過近年來的廣泛試點,我國資產證券化常態化發展的基礎條件已經具備,建議在總結經驗和完善制度的基礎上盡早結束試點,取消產品準入、額度規模、資產類型等核準限制,鼓勵創新,促進資產證券化從試點階段轉入常態化發展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