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生效的新民訴法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但遺憾的是,在環境污染形勢日趨嚴峻的情況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實施不如人意,法院實際立案受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依然十分有限。環境公益訴訟這個司法利器要發揮正能量,還有法律制度上的短板要補。 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主體亟待進一步明確。盡管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污染環境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民訴法并沒有具體界定屬于“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中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的具體范疇,這就讓司法機關有法難依。建議修改現行《環境保護法》或者由最高法院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明確界定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機關和組織的范圍,鼓勵民間環保公益組織積極提起公益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亟待補上行政公益訴訟的短板。目前只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沒有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無法對行政機關侵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而政府的環境違法行為,后果往往比企業行為嚴重得多。建議在修改行政訴訟法時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賦予檢察機關、社會團體組織和公民個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權利,鼓勵公民與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公益訴訟。 建議建立和完善環境公益損害賠償制度。目前已建立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主要是對因環境污染所造成的人身損害和直接財產損害、精神損害的賠償, 屬于傳統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范圍,缺乏對環境公益損害、間接財產損害和環境健康損害等的賠償。在2010年發生的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英國石油公司向受事件影響的漁民和其他索賠人賠償78億美元,向美國國家科學院、國家魚類和野生動物基金會等政府實體公益賠償32億美元,刑事罰款13億美元。而2011年我國渤海灣發生美國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后,康菲石油公司只是心不甘情不愿地賠償區區10億元人民幣。 健全環境司法機構,鼓勵設立專門的環保法庭。有條件的法院要盡可能設立專門的環保法庭。目前全國有16個省(市、區)設立了134個專門的環保審判機構。各地環保法庭要大膽嘗試環境侵權“訴前禁令”,避免邊訴訟邊破壞,最大限度減少環境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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