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在北京召開,備受關注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草案顯示,“重點污染企業要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情況,未按規定公開信息企業會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據了解,在之前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有對于信息不公或不按照要求公開企業的處罰措施,業內專家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這些年并沒有企業因為信息不公開而受到環保部門的處罰,企業排放信息公開的難點在于執行。
一位環保領域專家稱,這些企業能不能按照規定去公開排污信息,會不會寧愿罰錢也不公開?企業排污信息完全公開這個問題還早著,要看下一步的討論。
更多的企業要求加入排污信息公開之列
草案規定,重點污染物企業應該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污染物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
如果違反規定,企事業單位不公開或者不按照規定公開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與此同時,草案還規定,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指標,或超過重點污染物總量排放指標,有關人民政府或部門會做出限期整改決定,責令其限制生產、排放或者停產整治。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稱,此次環境保護法修正案對不公開或者不按照規定公開信息的重點污染物企業進行處罰是一個重要的內容。
早在2008年5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就開始施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要求,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及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信息。
雖然都是要求排污信息公開,對比這兩個文件,依然存在較大的區別。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這兩次要求公開排污信息的企業是不一樣的,這次是變成了普遍性的要求,對于企業排污信息公開主體,應該是一個普遍性、強制性的披露要求。
同時,馬軍認為,此次重點污染物企業的也更加明確,更加便于監督、督促相關企業公開排污信息,而之前所提的排放超標企業并沒有明確的定義。
5年未見企業因排污信息不公開而受處罰
對于此次環境保護法修正案,馬軍提出了自己的擔憂,他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規定是積極的,但是,我對執行有一定的擔憂!
5年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就已經對于未按照要求公開信息的相關企業給予處罰,規定,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代為公布。
但是,實施情況似乎并不令人滿意,上述知情人士介紹,實際上,信息公開這一條落實得并不是很好,沒有發現哪家企業因為信息不公開而受到處罰。同時,按照要求,企業不公開排污信息,政府環保部門也可以直接代替企業公開,但是,好像沒聽說有地方的環保部門去主動公開企業的這些排污信息。
為什么會出現企業“抵觸”排污信息公開的規定,選擇“躲貓貓”?其實不難解釋,一方面是一些企業,尤其是一些重污染的企業,在本身的排放達標上存在問題,一旦將排放信息向社會公開,可能引發周圍,甚至是全社會公民的不滿,給企業的形象帶來巨大損失。
另一方面是一些企業本身并不具備對排污數據的監控,安裝相應的設備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而且一旦公布了排污信息,就可能會因為排污而帶來處罰或者是賠償,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投入。
相比較而言,西方一些工業發展較好的發達國家都已經具有類似的企業排污信息公開的法律要求,一些在環保領域表現好的企業,通過公開排污信息,更能夠得到公眾的支持和關注,其管理水平和客戶的信任度也越來越高,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促進企業的發展。
馬軍認為,隨著公眾環境意識和權益意識的不斷增強,公眾對于企業公開排污信息的這些要求將是無法抵制的,加強企業排污信息的公開,對于未來環境的發展也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信息不透明成公共環境事件誘因
按照法規的相關要求,在企業不主動公開或未按照要求公開排污信息的時候,政府是有權利直接代為公開相關信息的,但是,似乎地方的環保部門并沒有那么做。
該知情人士解釋,地方政府部門落實這一條時,會擔心企業公開排污信息后社會影響,地方政府存在著求穩方面的考慮。
而實際上,這種擔憂并沒有因為企業排污信息不公開而有所好轉,相反,一些地區出現了一定的惡化。
去年10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后舉行的專題講座中,環保部原總工程師、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楊朝飛介紹,自1996年來以來,環境群體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楊朝飛介紹,重特大環境事件高發頻發,2005年以來,環保部直接接報處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長120%,特別是重金屬和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呈高發態勢。
他表示,目前我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尚不健全,相關法律規范不明確,有關規定過于原則抽象,操作性不強,難以滿足公眾需求。
自然大學發起人馮永鋒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我們國家過去幾十年中,企業的排污信息相對封閉,但是,在現實中公眾又看到了大量的企業在污染環境,公眾容易將信息不公開和污染環境等同起來,環境群體性事件的頻發和信息不公開是極度關聯的。
馬軍解釋,如果不嚴格要求企業的排污信息公開,就可能導致企業肆意排放污染物而無所顧忌,造成企業與周圍群眾關系的緊張,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形成群體性事件。
“在中國特別是要建立大型的化工廠,周邊的反對聲音都是非常強的,現在企業和公眾之間的信任是嚴重缺失的,這就是長期不去披露不去溝通的惡果!
寧可和公眾關系緊張也不愿意公開排污信息,一旦公開排污信息對于企業來說,真的那么可怕?
馮永鋒認為,在大氣污染領域,排污信息相對公開,事實證明,并沒有因為企業排污超標而被公眾“圍攻”并要求關閉,公眾只是在想辦法幫助企業改善排污問題,信息越公開對環境的改善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