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雙節臨近,與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十一”黃金周旅游凸顯出一個字——貴!以位于北京市東三環的一家旅行社門店報價為例,“十一”之后,歐洲游普遍漲幅兩三千元,日韓游基本翻番至萬元左右,漲幅最大的則是一向以物美價廉吸引大批游客的東南亞游。催生這些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將于10月1日起實施的《旅游法》明確禁止強制購物等行為! 因為《旅游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以低團費招徠游客,但卻屢屢通過強迫購物等來彌補“堤內損失”,一直是旅游行業臭名昭著的頑疾,此次《旅游法》的新規顯然是意圖遏制該行業的“顯規則”。但是,僅僅靠《旅游法》的一條規定,如果沒有嚴格的執行力和懲戒力,會不會出現雖然團費價格大漲,但游客利益還是“老方一貼”的情況呢? 幾年前,國家旅游局、國家工商局聯合下發的《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團隊國內旅游合同》等示范文本明確規定,如果違反合同,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但是,事實證明,這些都無礙強迫購物愈演愈烈! 如何真正實現“低價團費+高價購物”被市場遺棄?顯然,不是那么簡單的事情!耙粌r全包”意味著導游不能再收取購物和自費項目的回扣,于是就有導游抱怨了,如果沒有回扣,光靠導補和基本工資,導游的收入肯定會大打折扣。這是否會影響到導游的工作積極性?是否會導致一些導游為了逐利而故伎重演。 我們希冀通過一部法律全方位、立體化解決旅游環境中的惡疾。但顯然,如此龐大的一個行業問題不可能通過一部法律畢其功于一役。所以,我們現在就不得不面對這樣的事實:《旅游法》一實施,旅游團費價格肯定是要大漲了,可是,游客利益能否隨著《旅游法》的實施而得以保證呢?我們實在是心中無底。真擔心《旅游法》讓漲價理直氣壯了,可游玩還是那么憋屈——但愿這是杞人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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