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經濟參考報訴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網易”)著作權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7月,因網易未經授權非法轉載經濟參考報稿件,經濟參考報社遂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經濟參考報社對《王健林:一個人的10個億》等5篇涉案作品享有除署名權之外的著作權其他權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亦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費用,擅自在其經營的網站轉載,其行為已侵犯了原告對上述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認為網易侵權事實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參考報社經濟損失包括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20396元,并就部分侵權行為刊登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 隨后,網易不服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判決,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庭審,對原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上訴人上訴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自2008年至2012年的五年間,網易在未獲經濟參考報社授權的情況下,非法轉載和使用后者版權作品數千篇。經濟參考報社幾經交涉,網易不僅沒有停止侵權行為,反而在此后的使用和轉載過程中故意修改或刪除文章真實來源與作者姓名,使其侵權行為更加隱蔽。 據悉,對于網易這種無視權利人權益的行為,經濟參考報社將對余下的侵權作品,通過法律手段,繼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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