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個人可通過互聯網查詢本人信用報告的試點范圍進一步擴大,將由原先的江蘇、四川、重慶3個試點擴大至北京、山東、遼寧、湖南、廣西、廣東等9個省市。 筆者認為,在個人信用上網查詢的同時,也要提高對個人信用隱私的保護力度,強化銀行等金融機構保護用戶個人信用信息的責任,因銀行方面的原因導致出現不實個人信用污點的應當問責。 近年來,有不少銀行只管“跑馬圈地”忽悠客戶濫辦信用卡,并未盡到嚴格審查的責任。更為惡劣的是,一旦發生公民信用卡被冒名惡意透支事件,不少銀行不是積極糾正錯誤、幫助客戶消除不良信用記錄,而是有意推卸責任,找出各種理由搪塞刁難客戶。 從法理上講,銀行因其審查不嚴出現的公民個人身份被冒用的不良信用記錄,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有義務及時刪除公民不良信用記錄,同時要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有權利就必須有救濟,必須明確公民個人信用記錄遭受侵犯時的糾錯救濟程序。 銀行在征信管理中必須尊重公民的個人信用權利。在西方征信發達國家,公民對個人征信記錄享有知情權、異議權、糾錯權和司法救濟權等權利。在我國,《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個人認為信息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個人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并限期答復。個人對違反《條例》規定,侵犯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該規定依然偏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希望有關部門依法落實和保障公民對個人征信記錄享有的知情權、異議權、糾錯權和司法救濟權等權利。 銀行方面無權推卸審查不嚴和征信失職的責任,建議銀監會嚴格執法,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強化對銀行征信工作的監管,加大對信用卡審查失職的銀行的問責和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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