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新辦1月22日就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召開新聞發布會。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表示,對于土地制度改革中的法律修改工作,國家可能通過三種方式進行,一是中共中央向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法建議;二是借鑒上海自貿區的做法,在一定時期內不實行某些法律,根據結果最終決定如何修改;三是在局部地區突破個別法律法規的限制進行試點。 陳錫文表示,今年中央一號文件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到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具體的安排,其中會涉及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調整。比如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進入市場,和國有土地享受同等權利和同等價格的政策,就涉及《土地管理法》和憲法相關條款的修改。另外,農村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問題涉及《擔保法》。三中全會中提出的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擔保和轉讓,則涉及現行法律中對宅基地使用的規定。 陳錫文說,有關部門目前正在按照三中全會的要求抓緊清理相關法律法規,包括土改會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等。然后,依據這些法律法規政策所涉及的對農村經濟社會影響的不同,來確定試點的范圍以及什么時候通過什么方式批準地方進行試點。如果不涉及現行法律法規的,則鼓勵地方先行先試,而涉法的改革一定要經過相關程序得到批準。 對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線,陳錫文表示,這次中央一號文件中關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四條準則,應該是:要繼續維持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制度、要保證現有耕地基本上保持穩定、保持糧食能夠繼續穩定增長、保障農民的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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