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立法允許擺攤還要樹立治理思維
2014-07-08   作者:郭文婧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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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公布《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擬劃定區域攤販、臨時指定區域攤販的清潔服務費、場地使用費及使用管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有條件的應當給予政府補貼、減免收費等優惠政策。
  城管問題上,疏導比堵更重要。相對以往“禁”導致的城管與攤販的尖銳對立,現在“立法允許擺路邊攤”,是一種進步,但能否就此化解城管與攤販的矛盾,還取決于立法的質量。如果劃定的區域不合理,就解決不了攤販“打游擊”的問題;如果清潔服務費、場地使用費及使用管理費的定價不合理,也解決不了攤販“打游擊”的問題。
  三中全會提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命題,“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對于傳統的“統治”和“管理”來說的。管理強調自上而下的行為路徑,治理強調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互動;管理突出行政權力,治理要求充分體現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管理往往導致官本位,治理追求民本位下的共贏。
  如果“立法允許擺路邊攤”,不能從管理思維轉向治理思維,好的政策依然可能在實踐中變形。引入治理思維,政府的角色就變成了指導和引導,就成了過程中一方,主要任務不是“指定和劃定區域”、“政府定價”、“補貼、減免”了,而是在互動中逐步向“自治”靠近,最終實現“善治”。
  因此,“立法允許擺路邊攤”,重點是給政府特別是城管的角色定好位,適當弱化其權力主體的傳統色彩,強調其協調人的角色;其次是開放擺路邊攤的治理模式,可以是以城管為主體“他治”模式,也可以是以攤販為主體的“自治”模式,還可以是“他治”與“自治”相結合的混合模式;至于區域劃定、是否收費、收費標準、怎樣收費等問題,則應該置于具體的治理模式下來討論,而不需要一個統一的標準!
  只有政府的權力在約束的基礎上得到了尊重,攤販的權利在尊重的基礎上得到了保障,城管與攤販的關系才會真正回到法治的軌道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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