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治理噪音擾民有了法律還要執行
2014-07-09   作者:王世奇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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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經營活動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攬顧客,在廣場等地進行文化娛樂活動應采取措施減少噪聲干擾。近日,西安市政府法制辦公布《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在市區內,每天都有很多收舊貨、維修電器、賣牛奶的小販經過,大多是用事先錄制好的磁帶通過高音喇叭叫賣;一些門市部為招攬生意,也架起喇叭,不斷重復播放“便宜啦”、“好吃不貴”等叫賣聲。商販倒是省事了,但附近的住戶可難受了,每天被迫重復聽這些噪聲。由廣場舞噪聲引起的沖突更是屢見報端。對此,鮮見有職能部門進行管理,居民實在忍不住了打電話投訴,往往被城管、環保、派出所等各個部門互相推諉。就是有工作人員到現場執法,往往也只是勸離商販或者要求停止使用擴音器。執法人員一走,一切又照舊!
  噪音擾民,難道現行法律對此沒有規制嗎?事實并非如此。根據有關規定,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須事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才可在限定時間內開展活動。噪聲分成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等幾個大類,管理部門各有分工。環保部門主要管理的是工業噪聲和建筑施工噪聲;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或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音響器材、喇叭等,由公安機關管理,F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該法第44條和第57條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違反此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可見,是不為也,非不能也。一些地方早已開始了對噪音擾民行為執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頗受民眾支持。職能部門應以此為楷模,維護法律尊嚴,對噪音擾民現象采取常態化管理,還市民一個安靜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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