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晚報近日報道的《12萬元手機丟了》一事有了結果:自稱撿到手機的田先生在派出所里,將手機還給了失主張先生的弟弟。而對此前張先生承諾的5000元到10000元酬金,張先生的弟弟表示不知情。當記者與張先生聯系時,張先生也一直不作正面回答,只是表示這件事讓他有些心不甘,讓記者問派出所。 張先生丟失貴重手機時急吼吼地尋找,不惜開出巨額懸賞,可當手機失而復得,他就一點都不著急了,以各種理由回避酬金問題。對張先生的“懸而不賞”,大多數網友是從道德、誠信層面進行譴責。事實上,在現代社會,拾金不昧不僅是道德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張先生言而無信,其實已經涉嫌違法! 根據《物權法》第112條的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這一條款界定了兩種情形:如果失主(權利人)事先沒有懸賞,當他領取遺失物時應向拾遺者支付“必要費用”;如果失主事先懸賞,當他領取遺失物時就應該兌現承諾,支付酬金! 聯系到此前成都一名男孩撿到錢包后向失主索要酬金購買自行車一事,我們有必要對“拾金不昧”的法律問題作一番梳理:一、拾遺者將遺失物無償歸還給失主,這是最為純粹的拾金不昧,是值得大力提倡和頌揚的高尚行為;二、拾遺者在歸還遺失物時,有權向失主索要“必要費用”,包括保管費、交通費、通信費、誤工費等,失主也應支付這些費用;三、在“必要費用”之上,拾遺者可以向失主索要更多酬金,但須以失主自愿支付為原則,不能強迫或變相強迫;四、如果失主事先懸賞,則應按照懸賞金額向拾遺者支付酬金;五、如果拾遺者隱匿、占有他人遺失的財物,輕則涉嫌違法,重則涉嫌犯罪。 法律上規定失主應向拾遺者支付一定的費用或酬金,相當于在“昧”與“不昧”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達到失主與拾遺者之間的利益平衡。畢竟,我們不能奢望每個人都道德高尚,適當的酬金可以起到鼓勵拾金不昧、減少非法隱匿的作用。但像失主張先生這樣“懸而不賞”、言而無信,其作用恐怕只會鼓勵非法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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