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修改《證券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證券法》的修改主要是取消要約收購事先向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制度。針對該項修改的背景以及與正在修改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如何銜接的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9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本次《證券法》的修改是為貫徹落實簡政放權要求,對《證券法》個別條款進行的修改,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入今年立法計劃的《證券法》修訂工作是兩個不同的事項。據證監會了解,目前全國人大財經委正在積極推進《證券法》的修訂工作。他還表示,預期年底前推出注冊制改革方案,相關工作在正常進行中。
張曉軍說,2013年,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證監會提出取消“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的事前審批許可,并根據要求向立法機關報送了修改《證券法》涉及收購報告書事前審批內容條文的建議。本次《證券法》修改采納了上述意見,已于8月31日發布實施,證監會將據此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條文,隨后發布。
張曉軍通報了關于解聘鄧瑞祥委員職務的相關情況。他表示,近日,證監會發現16屆主板發審委委員鄧瑞祥擔任委員前涉嫌存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決定立案調查。根據《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相關規定,鑒于鄧瑞祥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已經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證監會決定解聘鄧瑞祥第16屆主板發審委委員職務,并予以公告。證監會今后將注意加強對兩委委員的教育提醒,嚴肅工作紀律,從嚴管理,從嚴要求,切實防范利益沖突,對違紀違法者,發現一個,查處一個,絕不手軟。證監會熱忱歡迎廣大投資者和媒體對監管行為進行監督,以推進監管權力公開透明運行,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張曉軍介紹了證監會對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和評估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情況。他表示,證監會于2013年對3家會計師事務所、5家評估機構進行了全面檢查,對16家會計師事務所的33個審計項目、15家評估機構的18個評估項目進行了專項檢查。通過檢查,證監會發現會計師事務所與評估機構存在以下問題:
部分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與機制不完善、質量控制部門人員力量薄弱、總分所管理未實現一體化;在執業質量方面,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評估程序流于形式、內控測試審計程序不充分、持續經營能力評價程序不到位、重要實質性審計程序缺失、審計工作底稿不完善。此外,個別會計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及其近親屬存在違規買賣股票的行為。
部分評估機構存在的問題集中在評估執業環節,主要包括現場調查工作不充分、對評估資料的分析不到位、個別評估假設欠缺合理性、評估參數選取缺乏合理理由、評估報告與評估說明披露不充分、評估工作底稿不完善等。
根據檢查情況,證監會對1家會計師事務所采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4家會計師事務所、29位注冊會計師、5家評估機構、11位注冊資產評估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3家會計師事務所、13位注冊會計師、4家評估機構、10位注冊資產評估師采取了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會計師事務所與評估機構存在的上述問題具有一定普遍性,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與評估機構中也有所體現。證監會始終高度重視對會計師事務所與評估機構的監管。近年來,證監會不斷創新監管方式,加大對會計師事務所與評估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著力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與評估機構的執業行為,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規范執業,提高執業質量,對保障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張曉軍還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進行了解釋。關于禁止不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他表示,《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當事人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有市場人士認為,此規定操作性不強,且不同基金如策略不同,基金管理人實踐中會區別對待。
該項規定系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沿用。禁止“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是指當基金管理人同時管理若干只基金時,基金管理人作為受托人,應當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每一只基金,對所管理的每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都應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有效管理的義務,為所管理的各只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基金財產。為一只基金的利益而損害另一只基金利益的行為,違背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也違背了受托人義務,應當禁止這種行為。
關于禁止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牟取利益,他表示,《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當事人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該項規定系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沿用。禁止“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規定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基金管理人作為受托人,除依法取得管理費等報酬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自己牟取利益。二是,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負有忠實義務,應當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務,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其他人牟取利益;否則,就違背了受托人義務,侵害了投資者權利。為切實保障私募基金投資者權益,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必要參照適用。
關于禁止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從事交易活動,他表示,《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當事人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該項規定系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的沿用。未公開信息包括基金經營管理過程中不應當披露的信息和依照規定應當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鸸芾砣思捌鋸臉I人員由于職務上的便利,掌握了大量的未公開信息,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破壞了基金市場的公平競爭,必將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維護基金市場秩序,必須堅決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