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當天則表示,對于滬港通業界已經做好準備工作,“槍聲一響就開跑”,兩地監管當局宣布的時間未必要在開車前一周或者兩周,市場不必過度解讀。
雖然并沒有像外界預期的一樣公布滬港通的最終發車時間,10月17日,中國證監會還是發布了《關于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業務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及《滬港通項目下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加強監管執法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在內的數份文件,上交所網站公布了89家首批獲得滬港通業務資格的券商名單,均顯示滬港通已經“萬事俱備,只欠東風”。
《通知》顯示,中國證監會要求各證監局督促轄區內的證券公司切實做好“滬港通”業務試點各項準備工作,包括:落實技術系統測試、做好投資者教育工作、深入開展風險揭示工作、加強從業人員培訓以及穩妥有序參與業務試點!锻ㄖ芬,加強內部評估和控制,合理設計內部考核指標,確保具備條件、滿足要求的營業部開展“港股通”試點業務,確保具有明確意愿、資產規模符合要求、投資經驗豐富、對香港證券市場有充分認識的客戶參與“港股通”交易,不得片面追求業務規模和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客戶數量。
《通知》要求,證券公司應當規范收取“港股通”交易傭金,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客戶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服務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不正當競爭,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锻ㄖ吠瑫r要求證券公司需規范“滬港通”相關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行為,在自營以及資管方面,則要求證券公司按照境內一般上市股票的標準,計算自營交易持有香港股票的相關風險控制指標。證券公司設立專門投資于香港股票,或者同時投資于內地股票和香港股票的資產管理計劃,相關合同等法律文件應當約定相關股票投資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風險。
證監會要求,各證監局應當將轄區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業務情況,納入機構日常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及時采取責令改正、暫停新開戶等監管措施。2015年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時,證監會將對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業務試點情況進行專項評價。對發生技術系統故障、清算交收差錯、大量客戶投訴等問題的證券公司,視情節輕重,扣減1-3分。情節特別嚴重,導致出現群體性事件或者嚴重影響“港股通”平穩運行的,予以降級處理。
就在同一天,中國證監會還宣布,當天,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共同簽署了《滬港通項目下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加強監管執法合作備忘錄》。至此,內地與香港關于滬港通跨境監管合作的制度安排已完成。
《備忘錄》的主要內容有以下7個方面:一是開展監管執法合作的目的、備忘錄的效力。二是線索與調查信息通報機制。三是協助調查、聯合調查的程序及有關安排。四是信息的使用,包括執法合作中有關信息的使用范圍、信息保密有關要求。五是雙方互為送達有關文書的安排。六是滬港通下協助執行有關安排。七是其他配套安排,包括投資者權益損害賠償有關安排、信息發布的協調、磋商及定期聯絡機制、執法人員的實習、培訓和交流等。
根據《備忘錄》的安排,雙方在兩會執法部門工作層面建立違法違規線索和案件調查信息的通報共享機制,一方發現對方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的,應在第一時間通報對方;雙方在各自法律權限范圍內,對一方提出的協助請求,給予及時、充分、有效的協助,遇涉及兩地的重大緊急案件時,或涉嫌違法主體、證人或證據處于雙方管轄區,雙方可啟動聯合調查程序,成立聯合調查組!秱渫洝诽岬,雙方將在協助執行對方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方面拓展合作空間,并共同研究推動兩地自律監管措施的執行互認問題。雙方針對損害兩地市場投資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采取執法行動時,應將有利于保護兩地投資者利益作為首要考慮的原則。雙方將致力于實現兩地市場投資者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在追償包括民事賠償在內的任何形式的賠償時,監管機構應依法支持將兩地市場的受害人均納入賠償范圍,對兩地市場投資者提供平等保護。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滬港通監管執法合作備忘錄的簽署,為兩地證監會在滬港通下的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滬港通正式啟動后,兩地證監會將進一步完善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現和通報機制,提高調查合作的有效性,嚴厲打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及其他跨境違法違規行為。
盡管中國證監會當日并未明確滬港通的最終發車時間,但就在當日,公布首批獲得滬港通業務資格的券商名單,包括愛建證券、申銀萬國、國金證券、銀河證券等89家內地券商榜上有名。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當天則表示,對于滬港通業界已經做好準備工作,“槍聲一響就開跑”,兩地監管當局宣布的時間未必要在開車前一周或者兩周,市場不必過度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