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5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表態,企業“見菩薩就燒香”的狀況必須改變,提出“五個一律”削減前置審批,規范中介服務,推行投資項目網上核準,把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向縱深推進,放開企業手腳,營造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環境。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到目前,毫無疑問已經進入了深水區,到了啃硬骨頭的階段,阻力可能更大,“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花樣可能會更多。因為“廟”還在,“菩薩”還在,還需要“香火”來生存。于是,一些前置審批項目表面上取消了,但可能變成“前置程序”的形式繼續存在。比如,媒體曾經報道:恩施州利川市一家企業去當地有關部門指定的一家中介公司做安全評估,評定安全等級居然是看交錢多少:5萬元一級達標,3萬元二級達標。到頭來,實質的前置行政審批不僅沒有減少,而且企業的負擔還加重了。 更令人期待的是,李克強總理強調,各部門都要認真地自我核查,對沒有法律依據的審批事項一律清理,努力做到前置審批“法無授權不可為”。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主體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本身就是無權設置審批事項的。 前置審批項目的多少,影響創業、興業的活力。盡管國務院強調“推行投資項目網上核準”,但這顯然還是不夠的。提高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效率,最好的辦法就是“陽光審批”:一則行政審批的目的不在于批不批的問題,而在于符合什么條件可以批,因此條件、標準必須具體化、陽光化,而不能籠統、模糊;二則行政審批的效率本身應該法定,應該陽光化,而且應該有明確的罰則,不能任由行政機關“自由裁定”。 另外,李克強總理早就強調過:“簡政放權絕不是一放了之,在放權的同時必須加強市場監管;放和管是兩個輪子,只有兩個輪子都做圓了,車才能跑起來!毕鄬τ凇胺拧,事后的“管”難度可能更大,還需要警惕一些政府部門把在“放”的過程中的利益損失通過“管”來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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