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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完善新股發行制度相關規則,并宣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為具體落實上述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措施,證監會同時提出了相應修訂《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章草案,并制定了《關于首發及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攤薄即期回報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于11月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上述四項規章和意見征求意見工作已經結束,經修改完善于31日正式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證監會強調,本次完善新股發行制度,是在核準制下,為配合本次重啟新股發行推出的改革措施,雖然體現了注冊制改革的精神,但不是開始實施注冊制。下一步,證監會將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和國務院的具體工作安排,做好注冊制改革配套規則制定及各項準備工作,積極穩妥推進注冊制改革。
按照上述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新股發行將按照新的制度執行。投資者申購新股時無需再預先繳款,小盤股將直接定價發行,發行審核將會更加注重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企業和保薦機構需要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
相較于征求意見稿,此次發布的相關規則有了一些變化。一方面,對投資者棄購的股份,允許承銷商按事先公布的原則配售給其他參與申購的投資者,以體現《證券法》關于承銷商應首先將股票銷售給投資者的原則。其次,完善了現有報價剔除機制,規定若最高申報價格與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相同時,剔除比例可以少于10%,避免出現相同報價中部分投資者被剔除的不公平情形。在信息披露方面,強化獨立性和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的,修改了招股說明書準則,增加并細化了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了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信息披露要求,在招股說明書準則中,增加了攤薄即期回報分析的假設前提、參數設置、計算過程等披露要求。
來自上交所的消息則顯示,為落實中國證監會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精神,根據11月6日發布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相關規定,中國結算與上交所共同起草了《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與《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并已完成向各會員單位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中國結算與上交所進一步修訂了兩項實施細則,待《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后,向市場發布兩項實施細則。
同時,為確保改革后新股發行業務順利開展,上交所、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與各會員單位已完成相關技術開發與系統改造工作。目前,已完成兩輪IPO全天候專項業務測試和兩輪IPO全網功能測試,并于12月22日-31日組織全市場開展第三輪IPO全天候專項業務測試,于2016年1月1日組織開展IPO功能全網通關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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