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曾在北京某公司工作,離職后該公司仍拖欠基本工資、交通費及效益工資。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上述所欠費用。該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北京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王先生253737元,雙方再無爭議。
拿到調解書后,王先生本以為可以收到自己的工資,但在距離原約定的支付日過去幾個月后,仍未收到任何款項。無奈下王先生向海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后,執行局劉賽法官團隊第一時間通過網上查控系統對該公司賬戶進行調查,但發現該公司賬戶并無銀行存款可供執行,也聯系不上該公司。經過現場調查后,發現該公司早已人去樓空,案件一時陷入僵局。劉賽法官將調查結果告知王先生,也提醒他如果有財產線索隨時向法院提供,以便恢復執行。
三個月后,王先生聯系劉賽法官,并提供了一條財產線索:北京某設計公司尚欠被執行人一筆工程款,且該欠款已到期。得知線索后,劉賽法官即趕赴北京某設計公司現場進行核實。劉賽法官向設計公司發出了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因第三方北京某設計公司對該筆債務并無異議,劉賽法官立即作出裁定,凍結被執行人對該設計公司的到期債權18萬元,并通知該設計公司直接向法院履行到期債權18萬元。隨后,該設計公司在履行期限內將18萬元欠款匯至法院賬戶,劉賽法官將上訴案款發還給王先生。
剩余7萬余元工資,在窮盡各種執行措施后,因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北京某公司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劉賽法官無奈之下只能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告知王先生后續如有該公司財產線索,可以及時聯系劉賽法官團隊恢復執行。在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劉賽法官每隔一段時間都會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也會聯系王先生詢問有無財產線索,但都一無所獲。
一年多后,王先生來到執行局提交新的財產線索,北京某建設公司尚欠被執行人一筆到期債權未給付,案件終于迎來轉機。
劉賽法官立即將該案恢復執行,并與北京某建設公司取得聯系,向該單位發出了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待北京某建設公司對債權金額無異議后,劉賽法官作出了凍結被執行人對該建設公司享有的到期債權的裁定,并數次溝通匯款事宜。最終,劉賽法官辦理了劃撥手續,并將剩余8萬余元欠款全部發還給王先生,該案全部執行完畢。
在本案中,被執行人北京某公司無履行能力,不能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王先生的債務,但其對第三人設計公司與建設公司享有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對上述兩公司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因第三人未向本院提出異議,法院向第三人設計公司與建設公司送達凍結、劃撥的執行裁定書,督促及時向本院履行。
法官在此提醒,到期債權并非被執行人所實際管領的財產,由于缺乏對該部分財產的實際管領,只有在第三人實際履行或無異議后,到期債權才能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強制執行。對于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未提出異議的,又不履行的,執行法官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如其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如果申請執行人掌握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線索,可積極與執行法官聯系,促進案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大大拓展了可供執行的財產范圍,有利于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規避執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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