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為自身合法、正當利益,有權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查閱等權利。那么,近親屬行使上述權利應符合哪些條件,方式又是否有限制?
近期,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郭某等四原告與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四被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一案,該案系個人信息保護法頒布后該院審理的首例近親屬對死者個人信息行使權利的案件。法院認為,四原告作為死者李某的近親屬,雖然有權對死者李某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查閱、復制等權利,但是手段應當必要、正當,無權采取直接登錄死者生前個人賬號的方式行使。網絡服務提供者雖然停用李某賬號,但是未排除四原告通過其他合理途徑行使權利,同時四被告也并未控制四原告主張的個人信息,不構成侵權。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四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案情簡介】
李某為四原告的近親屬,生前從事某平臺北京地區的相關業務。被告一北京某公司為該平臺北京地區業務運營主體,被告二深圳某公司與被告三上海某科技公司分別為該平臺員工端與用戶端APP的運營主體,被告四上海某人力公司根據北京某公司提供的業務統計數據為李某結算薪資。
2021年李某意外去世。四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嘗試登錄李某在員工端APP上的賬號查閱李某的考勤記錄等個人信息,但發現該賬號已被深圳某公司停用,相關信息無法查閱。四原告認為,被告二深圳某公司停用李某賬號的行為導致其無法查閱李某的個人信息,進而嚴重阻礙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侵犯了其享有的個人信息權利請求權。另外,四原告認為四被告基于各自的業務需要,均曾處理李某的上述個人信息。因此,四原告將四被告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提供其主張的李某相關個人信息,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被告二深圳某公司辯稱,在李某去世后停用其賬號屬于正常管理活動,雖然停用了李某的賬號,但在員工端APP的隱私政策中對用戶及近親屬調取個人信息有清晰指引,已經提供了供四原告調取李某個人信息的其他合理途徑。另外,四被告共同辯稱,其均未控制四原告主張的個人信息,四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也無法向四原告提供其主張的個人信息。
【法院審理】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
四原告有權對李某的相關個人信息主張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本章規定的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等權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在李某死亡的前提下,四原告作為李某的近親屬,主張李某的個人信息權益應當滿足以下條件:針對李某的相關個人信息;為維護四原告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李某生前未另有安排。
首先,四原告要求四被告提供李某的考勤記錄等特定個人信息,屬于對李某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權利;其次,經查上述個人信息可能涉及李某死亡原因,四原告已經據此另案起訴,四原告系通過對李某的個人信息主張權利來維護自身利益,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最后,本案并無證據顯示李某生前對其死后近親屬如何行使對其個人信息的權利作出相應安排,四原告有權對李某相關個人信息主張權利。
四原告直接登錄李某賬號行使權利不符合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個人信息保護法雖然規定死者近親屬可以對死者相關個人信息主張權利,但是該法第五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處理死者個人信息時應合法、必要、正當,不應不加任何限制地允許近親屬以一切手段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主張權利。
對于死者生前個人網絡賬號而言,一方面,該賬號內除了包含近親屬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需的信息外,還可能存在死者個人不愿為他人所知悉的隱私。如完全不顧及死者生前的意愿,直接允許近親屬登錄死者賬號查看相關內容,則意味著近親屬可能知曉這些隱私,可能明顯違背死者的意愿。另一方面,該賬號內還可能涉及第三人的隱私、個人信息,直接允許近親屬登錄死者賬號查看相關內容可能侵犯第三人的相關權利,而這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具體規定和立法宗旨相違背。本案中,李某的賬號還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個人信息、商業信息等內容,因此深圳某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允許四原告直接登錄李某賬號行使權利并無不妥。
個人信息處理者未排除四原告通過其他合理途徑行使權利,不構成侵權
經查,深圳某公司確已在員工端APP的隱私政策中規定了就個人信息保護問題行使權利的聯系部門及具體聯系方式,深圳某公司不存在拒絕四原告行使權利的情況。因此,深圳某公司已為四原告行使權利提供了其他合理途徑,其停用李某賬號的行為并未直接排除四原告就李某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權利。此外,四被告確未控制四原告主張的個人信息,四被告不構成侵權。
綜上,四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四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副庭長曾智湄就此案說明:
保護死者個人信息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的必然要求。在死者生前未另有安排的情況下,死者近親屬為自身合法、正當利益,有權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等權利。但死者生前的個人賬號通常還可能包含死者隱私以及第三人的相關信息等,允許死者近親屬通過直接登錄死者賬號的方式行使權利存在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的風險。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用戶死亡后停用其賬號,未排除近親屬通過合理途徑行使上述權利的,不構成侵權。
【專家點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精武分析:
我國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是全方位的,囊括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各個環節,不僅表現為個人信息處理者在收集、加工等階段需要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同時還對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作出專門規定,其近親屬同樣有權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等權利。
本案為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模式提供了先導式的實踐范本。死者個人信息權利的保護并不只是法律書面文字的承諾,而且是我國司法實踐所重點保護的重要權利。本案的現實意義有三:一是明確了用戶去世之后,個人信息處理者仍然應當承擔死者個人信息權利保護的義務,允許死者近親屬查詢、復制死者的個人信息。二是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者對死者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履行邊界,包括“提供調取死者個人信息的其他合理途徑”“基于業務關聯的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再實際控制死者的個人信息”等。三是確認了自然人查詢、復制個人信息的合理邊界,即需要符合“合法、必要、正當原則”。本案中,四原告請求以直接登錄死者賬號的方式實現查詢、復制權利,存在明顯的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的風險,因此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梢哉f,本案是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經典案例,該判決真正展示了平衡個人信息權利和個人信息處理者合法商業利益的有效路徑,所謂的利益平衡不是一句空話,而是有著明確并且可操作性的裁判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