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園
夏季是旅游的旺季,許多人會出門旅行、游覽。為了更好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和權益,需要了解一些旅游中的法律風險。
驢友團出行遭意外 自甘風險需注意
楊某、高某等11人參加了驢友組織的野外登山活動。在下山途中,高某利用繩索滑降時摔倒撞到楊某,導致楊某受傷。經鑒定機關鑒定,楊某的損傷與外傷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其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楊某訴至法院,要求高某賠償人身損害賠償金19萬元。高某則辯稱其不存在過錯,無任何過失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贝藶槊穹ǖ渲行录尤氲淖愿曙L險規則,指被害人原可預見損害之發生而又自愿冒損害發生之危險,而損害結果真不幸發生的情形。
在旅途中從事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活動,行為人對危險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預見性,故當損害發生時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若要求同行者承擔侵權責任,需證明同行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觀看瀑布出意外 周遭環境需留心
涂某和女兒與某旅行社簽訂《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旅游地點為某瀑布景區。當日,二人隨團到達由景區公司負責經營管理的瀑布景區游覽。涂某在進入瀑布景區后,停留在一塊標志性大石處拍照,卻被一處低矮臺階絆倒,跌入護岸下一個3米高的深坑,在送至醫院途中死亡。涂某的兒女以現場未見警示性安全提示為由,將旅行社、景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172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甭糜谓洜I者和輔助服務者對旅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游客本人不負有任何注意義務。
游客在旅程開始前,應仔細閱讀旅行社的安全告知書,了解旅途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在旅途中,也應當對周遭環境進行觀察,應盡量避免到懸崖邊、高處、禁止游泳的水域等存在安全風險的地點活動。
旅行社擅改行程 旅客有權解除合同
原告李先生三人與旅行公司簽訂了《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參加萊茵河游輪之旅,每人交費20800元。某旅行社是接受旅行公司委托,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務的受托旅行社。旅程開始前,某旅行社得知法國船方臨時關閉船閘,無法按照原計劃進行,遂擅自變更了旅程。旅行公司得知此情況后,未在行程開始前告知原告三人,導致雙方發生糾紛。三人共同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旅行公司簽訂的合同,旅行公司退還全部費用8.3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等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旅客在旅途中發現旅行社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發生旅途改變等與合同不符的情況,可以向旅行社主張相應損失;另外,若變更內容為旅行社一方的主要義務,游客亦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要求解除合同。
近年來因旅行發生的各類侵權與合同糾紛層出不窮,在此提出建議:第一,謹慎簽訂合同,審查合同對方資質,注意合同條款內容,對安全保障相關事項予以關注。第二,及時留存證據,法院審判依據的是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簽訂的合同及各類票據應妥善保存,身體和財產受損時的證據也應及時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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