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點的選擇關乎勞動者的收入水平、職業發展,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勞動者居住地的選擇,對勞動者的生活幸福度產生影響。因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工作地點的變更往往屬于重大變動,不能與出差混為一談,處理不當可能引發勞動糾紛。
許可任職藍天公司期間一直在北京上班。2020年9月,藍天公司通知許可到南京上班,后以擅自停止出差工作、嚴重違紀為由開除了許可。許可主張藍天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院經審理,判決藍天公司支付許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555元。
原告許可訴稱,其入職藍天公司后,工作地點為北京市海淀區某大廈,2020年9月藍天公司在未與其協商的情況下,通知他工作地點變更至江蘇南京,他對此明確表示不同意。2020年10月完成公司安排的江蘇鹽城出差任務后,返回北京正常提供勞動,公司卻對他進行通報批評,并于2020年11月發出開除通知。他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其支付賠償金66666元。
被告藍天公司辯稱,其公司有權根據公司需要安排員工進行外派、出差,因許可業績不佳以及江蘇的業務需要,派許可出差至江蘇南京進行辦公,并非變更工作地點,且許可在入職時亦同意了公司因工作和業務需要,可以對工作地點進行變更。許可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擅自停止外派出差工作,公司與許可解除勞動合同并非違法解除,不同意支付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藍天公司于2020年9月通知許可在其公司位于江蘇省南京市某地的辦公處簽到上班,許可實際于2020年10月在江蘇省鹽城市出差,后回京。藍天公司上述通知并未提及系出差安排,無證據證明許可去鹽城市出差與上述通知內容基于同一事項,故藍天公司通知許可去南京市上班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出差性質。雙方勞動合同雖未約定具體的工作地點,但許可入職后一直以北京市作為基本工作地,藍天公司未經與許可協商一致單方將其工作地點由北京市調整至南京市超出了合理范圍,且未證明該調整具有經營必要性,亦未證明已采取必要措施以消減該調整給許可帶來的不利影響,故藍天公司調整許可的工作地點存在不當,公司以許可嚴重違紀、嚴重影響公司正常工作安排等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許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555元。
宣判后,藍天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實踐中,工作地點往往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即便勞動合同未對工作地點作明確約定,亦應根據勞動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判斷勞動者的慣常工作地或基本工作地。根據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工作地點進行變更應遵守意思自治的原則,需經雙方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是勞動者安排、謀劃自身職業發展及家庭生活的重要遵循,改變工作地點不僅影響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遠距離、長期性的工作地點變動更會損害勞動者對工作和生活的合理預期,不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對工作地點變更問題引起重視,尤其是用人單位在改變勞動者的工作地點時應做到依法合規,合約有據。
(文中人物與公司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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