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網絡攻擊,甚至被曝光個人信息,維權過程中辱罵還在升級,難道只能“干著急”?被告肖某在近一年時間里直播40多次,發布大量針對原告董某的視頻,其中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辭,用語粗鄙,充斥謾罵和人身攻擊。庭審后,肖某未遵守法庭提醒,仍舊以每晚定時直播形式繼續發布侵權言論,并公開董某數位身份證號碼信息。董某據此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出人格權禁令申請。法院根據案情,裁定肖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賬號中發布侵害董某名譽權的內容,目前該禁止令已經生效。
據報道,這一人格權保護禁止令在全國而言尚屬先例,算得上法院系統的開先河之作。該禁止令雖然是“吃螃蟹”之舉,但有著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法理支撐,為保護當事人免遭網絡暴力,規范網絡參與者言行樹立了司法裁判樣本。
互聯網和智能手機的普及給人們帶來了極大便利。與此同時,動動鍵盤,隨手轉發便可實現“千里傷人”的網絡暴力,卻讓很多人受傷極深?;ヂ摼W在便利人們的同時,其便捷性和匿名特征也成了容易被作惡者、無聊者利用的傷人武器。在傳統的線下社會中,兩個人要想吵架“罵仗”的話,需要面對面地動用言語攻擊對方。要是兩人分屬不同地域,還需要勞神費力地前往現場“對罵”,人力、財力、時間成本過高。而在互聯網場景下,看誰不順眼的話,只需敲擊鍵盤,發動粉絲,便可實現“千里之外罵人”的爽快,且可以實現多人對一人的“圍毆”。
互聯網的匿名特征,導致網暴者被發現、被追究責任的概率很低,網暴他人的代價極低。較低的違法成本會激發一些窮極無聊者、無事生非者網暴他人,讓其肆無忌憚地以此為樂。特別是,由于互聯網傳播速度快,波及范圍廣,網絡暴力的殺傷力非常強大,甚至超出作惡者掌控范圍。而被害人名譽受到貶損、心理受到沖擊、精神受到刺激,往往面臨著親朋好友同事的指點議論和“社會性死亡”。
作惡者可以輕易施暴的網絡暴力,對被害人來說則是天大災難。就以報道所指事件為例,即便被害人已經提起了訴訟,行為人卻毫無畏懼,依然在直播間發布有針對性的粗鄙語言,充斥謾罵和人身攻擊內容,甚至變本加厲。這種現象足以讓被害人精神受損,并對相關部門的網絡治理能力和司法機關的作用產生懷疑。
北京互聯網法院的禁止令舉措,可謂“打蛇打七寸”,精準地制止了網絡侵權行為,有效地保護了被害人權益。根據民法典,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即對侮辱、謾罵、誹謗、侵犯肖像權等人格侵權行為,被害人有權申請禁止令。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禁止令屬于行為保全,即責令行為人作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禁止令一旦生效,行為人就應及時履行。否則,法院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對違反禁止令者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此外,像辱罵他人等行為,公安機關也有權對行為人給予罰款、治安拘留等處罰,網絡平臺也有權根據法院的司法文書對其暫停服務。
如果沒有切實的保護措施和懲戒機制,每個人都可能遭遇網絡暴力的無差別傷害。但網絡雖大,絕不容暴力橫行。被害人雖然弱小,卻不能讓其孤立無援。法院根據被害人申請和案情需要,果斷采取禁止令的做法,按下了人格侵權行為的“停止鍵”,避免了侵權行為通過網絡不斷擴大,損害后果持續惡化。此舉可以提高網絡參與者的言行責任感,讓其多些文明,少些戾氣,促進網絡空間清朗。此舉為各地執法、司法機關處理類似糾紛提供了可借鑒可操作的樣板,也為公眾拿起法律武器守護人格權、反擊網絡暴力指出了一條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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