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月14日從證監會獲悉,為進一步優化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證監會擬對《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5〕12號)進行修訂,形成《香港互認基金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5年5月22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就開展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工作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同時發布《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啟動實施?;フJ機制實施以來,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工作平穩推進,各項制度和機制運行平穩,較好滿足了兩地投資者跨境理財需求,同時有力支持了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為更好發揮兩地基金互認機制的積極作用,證監會開展調研聽取了境內外市場機構的意見,綜合各方主要訴求及關切,對《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修訂,進一步優化基金互認安排。
據介紹,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適度放寬互認基金客地銷售比例限制。按照穩步有序、逐步放開的原則,將互認基金客地銷售比例限制由50%放寬至80%。
二是適當放松互認基金投資管理職能的轉授權限制。允許互認基金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集團內海外關聯機構,同時,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要求獲轉授機構所在地限于已與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有效監管合作關系的國家或地區。
此外,結合近年來公募基金信息披露、銷售等基礎規則的修訂情況,對《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個別條款作適應性修訂,將第八條中信息披露媒體表述由“中國證監會指定”改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取消第十六條中互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事前備案要求,改為內部審查并存檔備查等。同時,刪除文件名稱中的“暫行”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