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源相對短缺和環境容量有限的基本國情下,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成為撬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關鍵杠桿。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的《關于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的意見》,精準錨定生態與經濟協調發展的痛點,以市場化路徑疏通堵點,為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經濟體系筑牢制度根基,對于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的戰略意義。
制度創新: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的運行邏輯
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是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內在要求,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重要內容。作為市場化機制優化資源配置的關鍵路徑,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以政府設定總量目標與初始配額為基礎,推動經營主體圍繞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碳排放權等要素的配額差額開展市場化交易,形成“總量控制-動態調劑-效益優化”的制度閉環。這一體系不僅是我國資源環境領域的重大機制創新,更是激活綠色轉型動能、提升要素利用效率、協同推進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市場化解決方案。
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能夠有效促進要素高效流動與優化配置,提升綠色全要素生產率,并形成反映資源稀缺性與環境成本的市場化價格體系。這一體系引導資源向綠色低碳領域集聚,既激勵經營主體加速生產方式綠色轉型、獲取生態保護合理回報,又撬動社會資本參與綠色投資。同時,通過樹立“資源環境有價”“排碳有成本、減碳有收益”的價值導向,強化全社會集約低碳意識,系統性降低節能減污降碳成本,加速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推動資源利用效率與環境質量協同提升。
轉型挑戰:綠色發展的戰略意義與現實矛盾
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是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戰略選擇。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綠色發展理念引領下,我國將生態文明建設作為關乎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秉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以全地域、全過程、全方位的保護力度,開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開創性、長遠性工作:持續推進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強化生態保護監管,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深化污染防治攻堅,推動綠色、循環、低碳發展邁出堅實步伐。
現階段,縱深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仍面臨三大現實矛盾。一是綠色科技創新驅動力不足。作為綠色發展核心引擎的科技創新,在產業升級賦能、生態治理提效等領域的潛力尚未充分釋放,科技賦能綠色發展的轉化機制亟待突破。二是綠色制度體系協同性有待強化。盡管生態文明建設已融入國家法治頂層設計,但部分領域存在法規覆蓋盲區、監管鏈條斷裂等問題,尤其在生態紅線剛性約束、執法體系標準化構建方面,亟需形成更嚴密的制度閉環。三是“雙碳”目標實現路徑需深化探索。我國能源結構對化石能源的依賴度仍處高位,生產生活體系低碳轉型面臨成本壓力,在堅守國際承諾的前提下,符合國情的目標實施路徑、節奏把控及力度調配仍需實踐突破。
破局之道:市場化配置體系的三大實施路徑
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是破解綠色轉型難題的核心抓手,可從三方面構建系統性實施路徑:
一是構建價格信號驅動的綠色研發與技術應用市場化激勵體系。通過碳排放權、用能權等市場化交易形成“高排放高成本、低碳化獲溢價”的階梯價格機制,倒逼企業加大綠色技術研發投入;建立綠色技術專利與配額兌換制度,將減排專利折算為交易權益以提升創新收益;政府設立綠色技術配額池,通過市場化競價定向支持清潔技術項目;將碳捕集、能效提升等創新產生的額外減排量納入交易體系,形成“研發-轉化-收益”的市場化閉環。
二是構建市場化機制與法律監管融合的資源環境要素配置體系。將生態保護紅線量化為可交易配額指標,通過跨區域平臺實現剛性約束與靈活調配的統一;構建“監測-交易-執法”聯動系統,實時對接排污數據與交易賬戶,自動觸發超標預警與配額凍結;加快制定資源環境要素交易法,明確配額分配、交易規則及違約處罰等法律框架;建立第三方審計與信用評級機制,將企業履約情況納入征信體系實施分級監管。
三是構建市場化機制驅動的差異化轉型與全國協同體系。對煤炭依賴型地區和行業設置年降幅5%至10%的遞減式配額,允許通過跨區交易獲取轉型緩沖期;創新碳排放期貨、配額質押等綠色金融工具,降低企業低碳改造融資成本;建立跨區域要素調配市場,支持能源富集區向高減排成本地區出售清潔能源配額;試點從交易傭金中提取行業轉型基金,定向支持煤電、鋼鐵等傳統行業技術替代與職工轉崗。
經濟社會綠色轉型已成為重塑全球發展格局的核心議題,更是人類文明向可持續發展方式躍遷的必由之路。在探索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征程中,我國當以系統思維完善資源環境要素配額分配與交易制度體系,動態拓展要素交易市場邊界,夯實監測計量、法律保障等基礎能力建設,以制度創新為全球綠色發展注入可持續動能,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中國智慧與方案。
?。ㄗ髡邌挝唬赫憬r林大學生態文明研究院;浙大城市學院城市發展與戰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