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金融立法是強化金融強國建設的重大舉措,是統籌金融發展與監管的有力抓手,必須以積極有為的態度加快推進。加快推進金融立法工作,要全面深刻理解金融立法的基本思想,堅持把握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則,準確把握金融立法的基本任務,進一步筑牢依法開展金融活動的底座,為金融強國建設提供法治遵循。
深刻理解金融立法的形勢要求
積極推進金融立法是實現金融強國目標的必然要求。完善金融發展方式和金融監管模式,提高金融強國建設的法治化能力和水平,加快轉變金融發展方式,必須加快推進金融立法工作步伐。
一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金融立法工作影響面大、滲透性強,涉及政治、經濟、科技、教育和國家安全等方方面面,與社會各方面互為交織、互為影響、互相滲透。積極推進金融立法既是實現國家戰略目標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要按照依法治國的總體安排,確保依法開展金融活動,依法保障國家戰略實施,保障人民群眾生活,規避發展風險。
二是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對金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以高質量金融立法為支撐推動中國式現代化建設。要堅持“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的原則,依法將金融工作貫穿于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中,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積極有效的金融制度保障。
三是建設金融強國的必然選擇。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建設金融強國,要求必須在市場化法治化軌道上推動金融創新發展,堅持宏觀金融行業總體方向剛性規制、統一遵循的原則,微觀金融業務多樣化、多元化、柔性化的工作思路,及時填補重點領域和新興領域法治“空白”,加大金融法治供給力度,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宗旨,為金融強國建設提供法治遵循。
四是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必然途徑。高水平對外開放離不開金融領域相關法律的支撐和保障。要進一步擴大金融制度型開放,建立與世界大國相匹配的金融對外開放制度,借鑒吸收國際規則、國際標準和國際慣例,貫徹金融安全、隱私保護、算法規制、重要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強制性金融標準,以高水平金融法治保障高水平金融對外開放,營造服務于高效資源配置的貨幣金融環境,提升參與國際金融的核心競爭能力和共建“一帶一路”的金融影響力。
金融立法堅持的主要原則
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主義法治思想,推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沿著市場化法治化的軌道推進金融創新發展,把更多的金融資源用于促進科技創新、先進制造、綠色發展和中小微企業,帶動引領社會資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和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貫穿金融立法普惠人民群眾的機制,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讓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依法保護各方權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全面提升各項金融活動的法治化能力,切實增強人民群眾金融獲得感。
緊跟金融改革創新實踐節奏,依法健全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支持實體經濟直接融資機制,建設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扎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依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規范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加大違法成本。依法持續推進利率和匯率市場化建設,健全市場化利率形成、調控和傳導機制,持續降低融資“門檻”和融資成本。依法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長效機制,優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結構,推進地方政府債務監管。
依法擴大金融領域開放步伐,加快推進市場機制與國際通行標準接軌,吸引更多外資和長期資本來華展業興業。依法統籌內外市場鏈接和內外資源,建立國內聯通的基礎設施、貿易與投資、機構與產品、業務與數據等制度,提升中國金融體系、經濟體系和世界經濟體系的互動水平。依法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和持續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金融立法的工作重點
一是增強系統性。曾經我國金融法治建設存在頂層統籌和系統規劃不足、立法體系協調不夠、管理疊加和監管空白等問題。著力解決上述問題,要求今后應加強立法體系頂層設計,發揮金融立法統籌作用,完善金融立法體系框架,健全金融治理結構,協同金融活動過程,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有效調動行業主管部門、地方各盡所能、各展所長合作協同作用,構建完備的金融法律體系。
二是增強適應性。以前我國金融立法存在過度監管、重疊監管和重監管輕發展等問題,并且立法思想以防控金融風險為主,促進金融發展的理念不足。因此,金融立法要增強促進金融發展的理念,依法促進金融核心能力建設,創新金融發展方式,精簡限制性措施,促進金融高質量發展。統籌依法促進金融發展和依法加強金融監管的關系,配套金融立法監管,以堅強有力的監管保障和加快金融強國建設。依法統籌協調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資本項目開放和人民幣國際化,防范全球債務風險,堅守金融安全紅線。
三是增強包容性。當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仍存在力度不夠大、融資難融資貴、支持中小微企業覆蓋面不全和金融結構不合理等問題。要緊緊圍繞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依法推進金融創新向新質生產力聚焦,推動金融結構向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和數字金融調整,加強對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優質金融服務,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金融高質量供給的良性互動,優化創新驅動發展模式的金融供給結構。
四是努力增強金融立法協調性。那種以中央立法為主,行業、部門和地方相結合的立法方式,導致金融制度政出多門、橫向協同不夠、上下協調不力等現象。未來的金融立法要明確其根本性、戰略性、基礎性地位,頂層規定國家貨幣政策、金融監管體系、金融市場組織和運行規則、金融機構設立和管理等重要原則,協調填補金融調控、市場、機構、監管、產品和服務、基礎設施等規制和管理漏洞,調動信托、金融資產管理、企業財務公司、金融租賃、消費金融等積極因素,同臺演奏金融強國建設“大合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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