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2日電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對包括內幕交易、違規披露、操縱證券等在內的五類犯罪行為的追訴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12日說,這是今年以來出臺的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文件,對于嚴厲懲處資本市場犯罪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應予以追訴的行為包括:造成股東等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違規披露或不披露作為投資者判斷證券交易價格走勢重要依據的資產、利潤等重要信息;致使股票等被終止或者多次暫停上市交易,騙取發行上市,以及多次違規披露等其他情形。 補充規定中的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專門針對“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行為。根據規定,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只要存在無償或以明顯不公平條件向他人“利益輸送”等背信行為致使上市公司經濟損失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受到追訴,同時新增加了致使公司發行的證券被終止或者多次暫停上市交易的應受追訴情形。
關于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補充規定把擅自運用資金或者財產數額累計30萬元作為追訴起點,沒有達到30萬元,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財產,也規定為情節嚴重、需要追訴的情形。 關于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補充規定明確規定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金額累計50萬元、期貨內幕交易保證金占用數額累計3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同時增加了獲利或者避免損失15萬元以上應予追訴的情形。 針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補充規定對連續交易操縱、連續申報撤單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新情況也做了相應追訴的規定。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說,補充規定根據我國資本市場“新興加轉軌”的實際特征,對五類犯罪案件均規定了兜底性條款,較原有規定的范圍更寬,不給打擊犯罪留下“死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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