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7月10日,保監會正式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下簡稱《規定》),保監會主席助理袁力表示,這對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建設、防范化解保險業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點: 一是規定了科學、完整、有效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它第一次全面提出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職責要求;也首次明確提出了保監局在償付能力監管中的職責; 二是建立了與國際趨同的、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框架!兑幎ā反_定了由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組成的償付能力報告體系,并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對未來規定時間內不同情形下的償付能力趨勢進行預測和評價,從而使監督部門可以及時監測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變化情況,采取監管措施。 三是明確提出了分類監管要求,根據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三類,即不足類公司、充足I類公司和充足II類公司。保監會將對這三類公司分別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皩τ趦敻赌芰Σ蛔愕墓,保監會將要求其增加資本金!痹φ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