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4月12日發布消息說,從4月13日起,《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正式施行,證券經紀人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方可執業,投資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主動查驗證書載明相關信息。 根據《暫行規定》及有關自律規則的解釋,此處所指的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證券經紀人在其執業活動不得超出證書載明的代理權限范圍,不得有下列行為: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蛘咂渌憷;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對證券經紀人證書及其載明信息的真實性,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核實,也可通過現場、電話、網絡等方式向該證書載明的證券公司查詢、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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