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禁止使用非密封型干洗機
    2006-11-15    綜文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香港電 香港特區政府環境保護署發言人23日表示,更換非密封型干衣機的五年寬限期于10月31日結束,從11月1日起洗衣店不得再使用所有現存非密封型干洗機,以保護環境。
    這位發言人強調,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有關規定,從11月1日起,洗衣店店主必須要在14天內將非密封型干衣機搬離洗衣店,或者使其達到永久不能操作的狀況。他指出,這些干洗機會排放相當分量的全氯乙烯。在高濃度的全氯乙烯環境下,可能會令人感到皮膚和眼睛不適、頭暈,以及肝臟和腎臟受損。
    這位發言人表示,寬限期過后,售賣、出租、操作現有不符合標準的干洗機,以及未能展示干洗機的改裝證明書,便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
    根據管制計劃規定,所有在香港出售新干洗機必須為認可型號,殘余全氯乙烯的最高濃度不得超過萬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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