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絡病毒、個人信息泄露等互聯網違法犯罪案例頻頻發生,凸顯我國網絡治理的法律法規與瞬息萬變網絡社會的差距。 一些法律專家認為,未來的世界將是建立在一個龐大繁雜的網絡上的社會,網絡的發展也應該實現從自發到自覺、從無序到有序的轉變。因此,當前就需要加快相關方面的研究,加強網絡法制建設,從根本上保障網絡社會健康有序發展。
網絡空間違法犯罪活動頻出
目前,傳播計算機病毒、剽竊資料庫機密、網上恐怖活動、網上盜竊、詐騙、傳播色情等計算機犯罪活動十分猖獗,這些問題越來越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例如,曾一度震驚全國的“5460”網站用戶信息泄露事件,使大量用戶受害。在這個大型網絡同學錄上,很多用戶登記在網的是真實信息,這些信息被網站泄露出去,當事人的隱私權遭到侵犯。 網絡空間已經成為當今社會一個組成部門,并且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從網民追問“華南虎”可以看出網絡空間的巨大推動力量,從博客被黑、熊貓燒香,也可看到網絡空間中涌動的暗流。 法律專家認為,互聯網治理的范圍應在網絡與信息安全向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隱私保護、網絡文明與道德秩序、打擊網絡犯罪等方面深入發展。
現有法規待完善
目前網絡有害信息的泛濫與沒有一套明確的規章制度有直接關系,治本的辦法是通過建立法律體系進行有效約束,F行的《互聯網信息管理辦法》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規已不能滿足實際的管理需要。 實際上,現有法規強化政府對網絡管制的條款多,相關網絡主體權利保護的條款少。較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規定立法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促進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作為目前我國有關網絡方面法律效力最高的這個決定,其立法目的應該被所有的法規和規章所全面遵循,但在其后頒布的各類法規和規章都不約而同紛紛只強調規范秩序、維護安全,而忽視各網絡主體的權利保護。 立法主體多、層次低,缺乏權威性、系統性和協調性。目前,除《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外,其余全部是法規和規章。在各類網絡立法中,政府管理性法規數量遠遠大于人大立法,就是在政府立法中行政法規的數量也只占很小的比例,更多的是由各類行政權力主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未來應制定專門法
面對網絡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現象,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石英等學者建議,目前應當著重于在原有的法律法規基礎上,針對網絡空間的特點加以完善,等到條件成熟以后再制定專門的法律。 完善網絡立法應包括:一是公法內容,對網絡進行管理的行政法內容、對網絡糾紛進行裁決的訴訟法內容以及對網絡犯罪行為進行規制和追究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內容。二是私法的內容。從民法的角度,對網絡主體、網絡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網站的權利義務、網民的權利義務、網站和網民之間的權利義務)、網絡行為、網絡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作出規定。另外,在網絡上實施網絡行為,應當符合什么樣的條件,應當承擔什么后果,承擔的民事責任形式有哪些,都應當在這一部分中規定。三是網絡利用的法律問題。對現實社會的人們利用網絡的便捷和迅速,進行網絡以外的活動作出法律規定,規定怎樣進行這種利用活動,遵守哪些規則,出現爭議應當依據怎樣的規則進行處理等。 條件成熟時應制定一部網絡法,全面規定網絡的法律問題。此外,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網絡法還要作出實施細則。 建立專門化的網絡執法機構。德國、英國、日本、墨西哥等國家都已經建立了專門的網絡執法機構,并發揮了顯著作用。如墨西哥聯邦預防警察部隊下屬的網上警察2003年以來在打擊網上拐賣兒童、傳播未成年人賣淫、旅游色情服務、恐怖主義等犯罪活動中成績顯著。此外,墨網警還破獲多個從事竊取信息、詐騙、“克隆”衛星信號和信用卡的網站或網頁。由此可見,建立專門化的網絡執法機構是對犯罪分子有力的震懾。石英認為,雖然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網絡警察機構,但警力相對薄弱,網絡警察的職責、權力范圍也沒有很好的界定,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也需要進一步加強。因此網絡警察隊伍應加強建設培養,并加強對網警的培訓,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網絡犯罪行為以有力的打擊。 加強網絡法律知識的宣傳和學習,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通過加強法制教育,使全國人民樹立起自覺的法制觀念,使人們進一步養成遵守法律的習慣,自覺以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言行,維護自己的權益,保障國家的政治和經濟安全,促進網絡健康有序發展。 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和實踐經驗。例如,早在1986年,美國就通過了《防止計算機詐騙和濫用法案》,1996年美國立法機構對其進行修改并重新命名為《國家信息安全法》,上世紀90年代以后又先后通過了《總統反恐怖法》《隱私保護法》等等。我們可借鑒國際標準來完善中國網絡的法制建設,加強與國外的對話和交流,促進網絡的健康快速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