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必須“統籌規劃”
    2009-08-25    記者:李菲 王飛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北京電 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必須“統籌規劃”予以明確規定。
    這意味著,我國將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與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的綜合協調,強化國家規劃對地方規劃的指導調控作用,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科學的快速有序發展,又要防止不具備基本條件時盲目發展。
    草案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能源發展戰略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有利于促進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實現的相關規劃等。
    草案增加了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實施規劃的規劃編制原則和具體內容,明確規定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規劃內容應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實施進度、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作有關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說,近年來,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快速發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及其實施過程中的一些問題也逐步暴露出來,如規劃缺乏足夠的資源評價基礎,規劃目標缺乏科學預見性,國家和地方規劃間缺乏相互銜接,使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規劃同電網規劃不同步、不協調的問題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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