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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參考網讀書頻道
二、關于75號文和106號文的政策要點分析
。ㄒ唬75號文中核心法律名詞定義 【特殊目的公司】 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貸款融資、其他方式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注意:75號文只約定了境內居民以其持有境內資產或者權益到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情況,沒有涵蓋106號文中境內居民以其持有境外權益到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情況。 【返程投資】 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購買或置換境內企業中方股權、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及通過該企業購買或協議控制境內資產、協議購買境內資產及以該項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企業增資。 注意:根據10號令的規定: 。1)75號文規定的“返程投資”方式中“購買或置換境內企業中方股權”,涉及10號令中關于關聯并購和跨境換股的情況,需要提交商務部審批。實踐中,10號令頒布后沒有從公開信息中看到通過商務部審批成功的先例。 。2)75號文規定的“返程投資”方式中“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及通過該企業購買境內資產、協議購買境內資產及以該項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企業增資”,涉及10號令中關于關聯并購和第十一條“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審批”的規定,需要提交商務部審批。實踐中,10號令頒布后沒有從公開信息中看到通過商務部審批成功的先例。 。3)75號文規定的“返程投資”方式中“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及通過該企業協議控制境內資產”是大多數境內企業在境外間接上市采取的方式,也是本書中談及的“新浪模式”。 75號文中對“返程投資”幾種方式的規定在2006年9月8日之前是可以操作實施的,但是,10號令頒布后,凡是涉及10號令中規定需要提交商務部審批的情形,由于沒有從公開信息中看到通過商務部審批成功的先例,因此,部分“返程投資”方式在實踐中尚無實施案例。 75號文是2005年10月21日頒布的,而10號令是2006年9月8日由國家六部委聯合頒布的, 75號文頒布在先,10號令頒布在后。我們不妨將2006年9月8日作為一個重要的“分水嶺”:“分水嶺”之前,返程投資方式如75號文中規定呈現多樣化;“分水嶺”之后, 返程投資方式受到了限制。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此日期前后境外間接上市的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國境內返程投資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 【境內居民法人】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境內居民自然人】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的自然人,或者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自然人。 注意:“境內居民自然人”在106號文附表1注意事項2中被再一次賦予了更加詳細的定義:申請設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居民自然人(集體)應為計劃境外融資的境內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其中,除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的自然人外,“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三類(不論是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身份證件): 。1)在境內擁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學、就醫、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暫時離開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 。2)持有境內企業內資權益的自然人; 。3)持有境內企業原內資權益,后該權益雖變更為外資權益但仍為本人所最終持有的自然人。 【控制】 境內居民通過收購、信托、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內企業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 注意:對境內居民法人和自然人在境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進行了清晰的界定和描述。 。ǘ75號文和106號文的區別和聯系 1. 75號文是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的原則,而106號文是75號文的操作規程。 2. 75號文只規定了境內居民自然人和境內居民法人持有境內權益到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融資的情況,而106號文給境內居民自然人和境內居民法人以其持有的合法境外權益到境外融資開了通路。 3. 75號文中關于境內居民自然人和境內居民法人補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期限規定在第八條中描述如下:“本通知實施前,境內居民已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應按照本通知規定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外匯局補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境內居民補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后,外匯局可為相關境內企業辦理外資、外債外匯登記手續!蓖鈪R局規定在75號文頒發后,未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境內居民法人和境內居民自然人可以在2006年3月31日前補辦登記,同時任何新的融資項目需要依據75號文的規定按照正確的流程向外匯局報備登記后方能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完成返程投資公司的設立,以及將境外融資資金調回境內設立返程投資外資公司。 106號文附表6注意事項1中清晰地界定了補登記的定義為:“境內居民通過所設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完成返程投資(被返程投資企業已領取了外匯登記證),但尚未就所設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應當辦理境內居民境外投資補登記手續。若其特殊目的公司已在境外成立但尚未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資登記手續,且返程投資尚未完成(被返程投資企業尚未領取外匯登記證),則應按新設程序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資登記手續!贬槍ρa登記辦理時間,在106號文附表6注意事項2中規定如下:“已完成返程投資的境內居民在2006年3月31日后申請為其已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補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應審查自2005年4月21日[《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外資并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29號)生效之日]至申請日之間,返程投資企業是否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過利潤、紅利、清算、轉股、減資、股東貸款本息等款項,若未發生上述對外支付,可以為境內居民補辦境外投資登記,若有發生,應移交管理檢查部門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在發生額度內追究境內企業和實際控制人的逃匯責任后予以補辦!边@條規定清晰地表明在2006年3月31日之后可以辦理補登記,但是前提是先要就返程投資企業是否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過利潤、紅利、清算、轉股、減資、股東貸款本息等款項作出審查,如果沒有可以補辦,如果有則需要移交外匯局檢查部門追究境內企業和實際控制人的逃匯責任后方能提交資本項目部門辦理補登記。因此,從文中可以看出106號文并沒有對補登記約定補辦截至期限,但是在實際操作中,2009年7月之后,外匯局不再受理任何補登記的登記備案。 4. 75號文對境內居民持有股權的境內企業成立的時間沒有要求;106號文則有“近3年”的要求。 。ㄈ┚硟染用駛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監管“門檻” 實踐中,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注冊成立在境外,由于監管條件的限制,外匯局的審批人員沒有辦法一一查證所有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有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個人或境內機構持股或控制的真實情況,但是外匯局要求所有外資企業向其申辦外匯業務IC卡的申請書中以及未來因為外資企業增加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變更經營范圍、變更注冊地址等所有涉及外資企業的外匯業務IC卡變更登記的申請書中,需要向外匯局如實陳述外國投資者有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個人或境內機構持股或控制。 如果陳述沒有,其申請書中需要撰寫如下內容: “本公司外國投資者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個人或境內機構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騙取外匯登記的行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后果!鄙暾垥Y尾需要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同時需要向外匯局提供最終實際控制的外籍人士的護照復印件。 如果陳述有,境內居民需要向外匯局提交外匯局簽發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專欄2-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申請表(新設類) 。ㄗⅲ悍康禺a類企業需增填承諾書)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 中心支局/支局): 本公司名稱:,為:( )獨資企業 ( )合資企業 ( )合作企業(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國籍: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者國籍:外國投資者注冊地:外國投資者最終控制人:外國投資者最終控制人國籍: 。ㄕ埰髽I根據實際情況選擇A或B): A( )因外國投資者最終控制人和主要經營業績不明。本公司保證外國投資者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個人或境內機構持股,如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騙取外匯登記的行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后果。 B( )外國投資者主要經營業績 (資產負債、盈利情況、市場覆蓋率、預期利潤、參與國外競爭等情況) :。 特此申請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后附“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信息表”。 單位公章: 申請日期: 附: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表(略)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信息表(略) 注:該表顯示了“請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A或B”中關于投資者最終控制人的陳述內容。 專欄2-3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變更、注銷申請表 申請單位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 申請變更內容 □1公司名稱 □2投資方名稱、股權 □3地址、經營范圍 □4經營范圍 □5投資總額 □6其他(請寫明): 變 更 原 因 變更前內容 變更后內容 其他說明事項: 。ㄈ鐩]有請填“無”) 注意:若外國投資者變更,須在“其他說明事項”欄中注明其變更后的中英文名稱及其最終控制人(名字、國籍、證件號)和外國投資者的主要經營業績。 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下列情況進行選擇(請畫“√”選擇,并按要求填寫): □ 1.若外國投資者存在中國境內居民、機構持股或控制,并已按照匯發[2005]75號、匯綜發[2007]106號文辦理了境內居民個人、機構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與變更登記,請填寫登記編號:,并提供其復印件。 □ 2.如外國投資者為境外上市公司或是基金公司,請寫出境外上市公司的上市代碼或基金公司的主要投資者名稱:。 □ 3.若申請單位屬于上述情況1,需承諾: 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規定完整辦理了外匯登記、變更、備案手續,已獲得的境外融資資金及境外分紅、資本變動收入已按規定調回境內,若存在虛假陳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控制人愿意承擔由此導致的法律責任。 □ 4.若外方投資者最終控制人為個人,或申請單位屬于上述情況2,需承諾:本公司外國投資者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個人或境內機構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虛假陳述,騙取外匯登記的行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責任人愿意承擔法律后果。 申請單位:(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提交人簽字:聯系人:電話: 提交申請日期(外匯管理部門填寫): 注:該表顯示了“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對下列情況進行選擇”中第1條、第3條和第4條關于投資者最終控制人的陳述內容。 。ㄋ模┚硟染用駛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必要條件 實踐中,只有完全滿足以下四個必要條件,境內居民才可以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1.境內居民或者持有境內權益,或者持有合法的境外權益。 2.境內居民已經通過持股或控制的方式獲得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 3.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與境外投資方簽署了投資意向書或者融資協議。 4.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內設立了返程投資外資企業(注意返程投資外資企業在沒有辦理完畢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之前不得申領外匯業務IC卡或者變更相關外匯業務IC卡的登記信息)。 。ㄎ澹┨厥饽康墓驹O立和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先后順序 實踐中,2009年3月上旬之前,境內居民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之前,需要先辦理75號文和106號文的初始備案登記并獲得批準。在向外匯局提交的初始備案登記的所有申請文件中,只需要申報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擬定的名稱,獲得外匯局簽發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后,才可以辦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或控制的注冊登記手續。 2009年3月上旬之后,外匯局要求境內居民向外匯局提交的初始備案登記的申請文件中,需要提交境外所有特殊目的公司的注冊登記文件。換言之,境內居民需要先辦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或控制的注冊登記手續,然后再向外匯局申請辦理75號文和106號文的初始備案登記,在向外匯局提交的初始備案文件中,境外所有特殊目的公司的名稱已經確定。 以后,如果根據商業運營的需要,通過已登記備案的特殊目的公司后續再設立、控制境外企業,該境外企業若涉及新設立返程投資外資企業,應按照境外新增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內新增返程投資外資企業的程序辦理境外投資變更登記;若不涉及返程投資,應根據75號文第七條規定按照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對外股權投資辦理備案手續,其先后順序也是先辦理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再設立、控制境外企業的設立或控制的注冊登記手續,然后再向外匯局申請辦理75號文和106號文的變更備案登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2009年7月上旬之后,外匯局要求境內居民在向外匯局提交的初始備案登記以及后續歷次變更備案登記的申請文件中,提交擬向境內居民設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投資的外方股東的注冊登記文件,外方股東為境外個人的,提供該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方股東為境外機構的,提供其機構注冊登記證明文件。筆者認為,這是對投資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方股東法律地位的認定。 。┚硟染用駛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和返程投資外資企業外匯業務IC卡申領的先后順序 實踐中,外匯局要求外資企業向其申辦外匯業務IC卡的申請書中,以及未來因為外資企業增加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變更經營范圍、變更注冊地址等所有涉及外資企業變更外匯業務IC卡信息的申請書中,需要外資企業如實陳述外國投資者有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個人或境內機構持股或控制。因此,如果外資企業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后在境內設立的返程投資外資企業,該返程投資外資企業不管是在成立之初申辦外匯業務IC卡之前,還是在外資企業成立之后因為增加注冊資本、變更股東等所有涉及《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中信息和數據變更而導致需要變更外匯業務IC卡的信息之前,都需要先向外匯局申請辦理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的相關變更登記后,再辦理返程投資外資企業外匯業務IC卡的申領登記和變更登記。 。ㄆ撸┚惩馓厥饽康墓救谫Y資金的用途規定 75號文中的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的相關規定明確了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融資資金的用途、調回境內返程投資企業的方式以及調回時間。 75號文第四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資后,境內居民可以根據商業計劃書或招股說明書載明的資金使用計劃,將應在境內安排使用的資金調回境內! 75號文第五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使用境外融資所得資金返程投資或向境內企業提供股東貸款及其他債務資金,相關境內企業應按照現行利用外資、外債管理法律、法規辦理有關外匯管理手續。外匯局為相關境內企業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外債登記,或者為特殊目的公司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時,應審核《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或《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75號文第六條規定:“境內居民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手續后,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潤、紅利、清算、轉股、減資等款項。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外匯收入應于獲得之日起180日內調回境內,利潤或紅利可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結匯,資本變動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可以開立資本項目專用賬戶保留,也可經外匯局核準后結匯! 106號文附表1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調回方式有境內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外債、外資并購境內企業三種! 。ò耍┭a登記的常見形式 在實踐案例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導致境內居民自然人需要為其已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辦理補登記: 1.境內居民對75號文和106號文的政策專業性理解難度大,了解不充分:不知道境內居民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有股份的時間點如何把握;不了解設立返程投資外資企業和申請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初始登記的先后順序;不了解返程投資外資企業辦理外匯業務IC卡和申請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的先后順序,造成了在未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情況下,先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資及設立返程投資外資企業,之后向外匯局作出“未持股承諾”“未持股承諾”為“本公司保證外國投資者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個人或境內機構持股,如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騙取外匯登記的行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后果”。并申領了外匯業務IC卡,導致需要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補登記的情況。 2.一些非專業的離岸公司代理機構錯誤地指導境內居民先用外籍人員代持其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然后設立外資企業,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業務IC卡時作出“未持股承諾”,境外融資資金以注冊資本的形式調回外資企業后,再擇機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中外籍人員代持的股份轉讓給境內居民持有。 3.當外國投資者及其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外資企業與境內居民在法律上存在“同一利益層、同一管理層”的關聯關系時,境內居民新設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通過收購外國投資者在境內已經設立的外資企業的股份而完成返程投資公司的設立;或者境內居民新設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通過在境外收購境內已經設立的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的股東的股份而完成返程投資公司的設立。 4.境內居民與境外投資方簽署的融資協議條款中約定獲得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的方式是有條件的認購期權(Call Option),使已經作出“未持股承諾”,并申領了外匯業務IC卡的外資企業的境外投資方由于境內居民行使認購期權而導致該外資企業“變性”為返程投資外資企業。 5.境內居民已經按照75號文和106號文的規定辦理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第一次初始登記,其返程投資外資企業領取臨時營業執照后,在未辦理外資企業外匯業務IC卡之前,沒有去外匯局申請辦理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第一次變更登記,就直接向外匯局作出“未持股承諾”,申領了返程投資外資企業的外匯業務IC卡,有些境內居民甚至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歷次發生增資或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長期股權或債權投資、對外擔保等重大資本變更以及涉及新的返程投資的變更事項后,都沒有去外匯局辦理任何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每一次涉及返程投資外資企業外匯業務IC卡的變更登記時,都向外匯局作出了“未持股承諾”。 6.境內居民已經按照75號文和106號文的規定辦理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第一次初始登記和第一次變更登記,其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增資或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長期股權或債權投資、對外擔保等重大資本變更以及涉及新的返程投資的變更事項,境內居民都應于重大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備案手續,境內居民在上述變更事項發生后拖延很長時間(如一年后甚至更長時間)才去辦理變更登記。 7.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實際發生了增資或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長期股權或債權投資、對外擔保等重大資本變更且不涉及返程投資的事項,在向外匯局申報的文件中出現嚴重漏項,導致下一次變更登記申報時需要對上一次外匯局核準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簽發時間之前發生的漏申報事項進行補辦登記。 8.境內居民已經按照75號文和106號文的規定辦理了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第一次初始登記,因種種原因,特殊目的公司暫時沒有完成境外融資及境內返程投資公司的設立,而此時由于業務發展的需要,境內居民持有資產權益的境內公司發生了股權轉讓等重大變更事項,比如內資企業被外國投資者并購成為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境內居民仍然在該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持有股份權益,沒有按照規定及時到外匯局就境內居民持有的境內資產權益公司發生的重大股權變更事項辦理關于第一次初始登記的變更登記。 9.其他形式。 。ň牛┚硟染用駛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不予受理的行政許可 在實踐中,如果外匯局在審查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事項時核準認定為不予受理的行政許可,應該向申請人簽發一份“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管理分局資本項目管理處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以北京外匯管理部的通知書為例,通知書的文號格式為[××年 ]京資不予受理××號,抬頭是致×××(申請人名稱),不予受理的原因列舉了以下四種,由外匯局審批人員選擇劃定: 。1)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 。2)申請事項不屬于本局行政許可管理范圍; 。3)申請材料未按要求補齊或者不符合規定;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換句話說,只有獲得了外匯局簽發的不予受理原因為第1項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境內居民才可以豁免履行75號文和106號文登記備案的義務。 專欄2-4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資本 項目管理處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 。20××]京資不予受理 號 。海ㄉ暾埲嗣Q) 你單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因為:(1)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2)申請事項不屬于本局行政許可管理范圍,(3)申請材料未按要求補齊或者不符合規定,(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其他情形,我局決定不予受理。 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外匯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ㄙY本項目管理業務印章) 年 月 日 申請人領取簽字: 。ㄊ┚硟染用駛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最新變化 實踐中,外匯局從2009年7月上旬之后,不再受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補登記的申請,只受理106號文附表1、附表2和附表5中規定的登記申請事項。外匯局從2011年4月之后,在實際操作中,對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補登記按照“先處罰,后補辦登記”的原則辦理。 。ㄊ唬┚硟染用駛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難度 75號文和106號文的登記從形式上分為: 。1)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初始登記; 。2)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 。3)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補登記。 境內企業境外間接上市的方式實質是境內居民或境內機構將其持有的境內企業的資產權益通過與境內設立的返程投資外資企業簽署協議控制合同等方式“裝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達到在境外融資的目的,或者境內居民或境內機構將其持有的合法境外權益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完成在境外的融資目的和在境內設立返程投資外資企業,并以該外資企業作為項目運營主體,因此,整個境內外股權結構的合法性以及外匯進出的合規性需要同時滿足境內外法律的規定。 75號文和106號文登記從申請文件的撰寫到境外全套融資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規性的審查都需要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來完成,他們既要懂得國際化的融資模式、商業條款慣例和法律法規,又要熟知境內外資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并應就該境內外融資結構及所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規提出修正意見和解決方案,撰寫專業的申請文件。不是所有符合國際慣例的商業條款都符合中國境內外資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如遇外匯局審批人員針對相關境外融資法律文件提出異議,則需要了解問題所在,并就此撰寫相關補充說明文件,方能獲得批準。如果境外融資法律文件中有與境內外資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沖突的地方,則需要重新設計融資結構和股權重組方案等。 當然,對于補登記的情況就更需要專業人士針對實踐中已經發生的境內外股權變更及融資等行為進行研究,看其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什么原因造成了需要辦理補登記,同時要審查該返程投資企業在向外匯局申請辦理補登記之前是否已經對境外公司支付過利潤、紅利、清算、轉股、減資、股東貸款本息等款項,在為該返程投資企業申辦外匯業務IC卡及其變更登記時是否向外匯局作出了境外投資方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個人或境內機構持股或控制的虛假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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