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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參考網讀書頻道
其他政策層面
兩種主要污染控制政策工具——排污費和可轉讓許可證都依賴于經濟激勵。兩者都允許監管當局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分配控制責任。迄今為止,我們已經討論過的兩者之間主要區別是,對于收費的辦法來說,適當的收費水平只有隨著時間的推移經過一個反復試驗的過程才能確定;而對于可轉讓許可證的辦法來說,許可證的價格可以被市場迅速地確定。你認為還有其他的差異嗎? 收入效應 這些工具的一個與眾不同的特點是他們可以增加財政收入。環境稅和拍賣許可證增加了收入,但允許免費配置許可證的計劃沒有這一效果。這個差異是否有問題呢? 該差異的確有問題,其原因至少有二。首先,一些學者已經指出,來自征收環境稅或可轉讓許可證的收入可以替代扭曲性稅收的收入,從而降低這些稅費以及他們所導致的扭曲。當這種替代發生時,計算表明,通過使用這一工具,增加了凈收益的現值,并產生一種被稱為雙倍紅利的效應。這種效應對可以增加收入的工具產生一種偏好,只要增加收入措施的實施以及來自該措施的收入的特殊使用在政治上都是可行的。 增加收入的第二個結果恰好牽涉到政治上的可行性問題?磥砗芮宄氖,至少迄今為止,要建立必要的政治支持,在初始許可證分配中使用免費分發的方法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F有的用戶通常有能力阻止政策的執行,而潛在的未來用戶卻不能。政治上的權宜之計是從這些資源中抽出相當一部分經濟租金分配給現有用戶作為獲得他們的支持的代價(例1.3)。雖然這一戰略降低了現有用戶的調整成本,但通常會引起新用戶的成本升高。有趣的是,在氣候變化情況下的經驗證據表明,只需為碳供應商保留總收入中的一小部分,就能保持其利潤不變。免費分配所有許可證在原則上可能并非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政治上的可行性考慮影響到計劃也是如此。 應對監管環境的變化 另外一個主要的差異在于,如監管當局沒有作出進一步決策,這兩種制度對外部環境的變化作出反應的方式就會有所不同。這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因為官僚程序極其遲緩,而改變政策通常也非常緩慢。所以我們將考慮以下三種情況:(1)排放源數量的增長,(2)通貨膨脹,(3)技術進步。 在函數圖中,如果許可證市場的排放源的數量增加,許可證的需求將右移。假定許可證的供應固定,那么價格將上升,同時控制成本也上升,但排污量將保持不變。如果使用排污費制度,在監管當局沒有采取其他行動時,收費水平將保持不變。這意味著現有排放源只能將排污費控制在其沒有數量增加情況下他們所能控制的排污量水平。因此,新出現的排放源將導致該地區的空氣質量或水質量的惡化。由于新排放源所支付的控制成本也必須予以考慮,減排成本將上漲;不過,其增加的幅度將小于許可證市場制度下增加的幅度,因為要控制的污染量更小。如果要在一個不斷增長的經濟體中在固定收費和固定許可證數量之間進行選擇,那么隨著時間的推移,許可證制度對固定收費制度的優勢會逐漸上升。 在許可證制度下,控制成本的通貨膨脹會自動地導致更高的許可證價格,但在排污費制度下,將導致較低的污染控制量。從本質上講,如果名義收費保持不變,則實際的收費(即名義收費經過通貨膨脹因素調整后)將隨通貨膨脹而下降。 但是,我們不應該得出這樣的結論:隨著時間的推移,排污費制度總是導致其較之許可證制度更少的污染控制量。例如,假設在設計污染控制設備時,技術進步使減排的邊際成本下降。在許可證制度下,這將導致更低的價格和更低的成本,但控制的強度是一樣的。在排污費制度下,污染的控制總量實際上會增加(牢記圖1.5),因此將導致其比許可證制度下的污染控制總量更大,而在成本下降之前,要控制同樣的污染量。 如果監管當局在每一種情況下都能適當調整收費,其結果將與許可證市場制度下所獲得的相同。許可證市場自動地對這些條件變化作出反應,而排污費制度則需要有意識的管理行為才能獲得同樣的結果。 不確定條件下的工具選擇 許可證和收費制度之間的另一個主要區別涉及錯誤的成本。假設我們所知的有關不同污染水平造成的損害和產生的規避成本的信息極不準確,然而,我們卻不得不選擇一個收費水平或許可證水平并應用它。面對這種不確定性,如何描述收費與許可證制度之間的相對優劣呢? 答案取決于當時的情況。許可證制度為排污量提供了極大的確定性;而排污費制度則對邊際控制成本賦予更多的確定性。因此,許可證制度是唯一的讓外界標準或總排放標準達到確定性的制度。然而,在其他情況下,當我們的目標是使總成本(損失成本和控制成本總額)最小化時,如果錯誤成本對排污量的改變比對邊際控制成本的改變更敏感,許可證制度將是首選的。當控制成本更為重要時,則選擇排污費制度。那么,什么時候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當邊際損失曲線急劇傾斜而邊際成本曲線比較平坦時,排污量的確定性比控制成本的確定性更為重要。實際排污量與預期排污量之間的小偏差會導致損失成本相當大的偏差,而控制成本對控制水平相對不那么敏感。許可證制度可以防止損失成本的大幅度波動,從而產生比排污費制度下更低的錯誤成本。 現在假設邊際控制成本曲線急劇傾斜,但邊際損失曲線平緩?刂扑叫〉淖兓赡軙斐蓽p排成本相當大的變化,而對損失成本的影響不大。在這種情況下,依靠排污費來實行對控制成本更精確的控制很有意義,承受的損失成本可能性波動的后果也較輕。 這些案例表明,面對不確定性時,對許可證制度或排污費制度的偏好不能預先確定——而是取決于具體情況。理論并沒有強大到足以指定哪一個選擇。為了建立在特定情況下的一個偏好,實證研究是有必要的。 有這樣一個有趣的案例,其涉及關于對加劇氣候變化的溫室氣體的控制。雖然控制的成本和收益都是不確定的,但大部分溫室氣體的長期活動使得邊際收益成本曲線(以現值計算)比邊際控制成本曲線更為平緩,這一點幾乎是可以肯定的。因此,追隨韋茨曼的觀點,使用以稅收為基礎的工具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價格比使用許可證制度來控制排放量的價格更合適。然而,正如我們即將看到的,《京都議定書》——控制溫室氣體的國際協議,并沒有遵循這個方法。 產品稅:另一種環境稅的形式 使用排污費時,假定監測和追蹤排污量水平都是有可能的,從而可以征收相應的稅收。然而,有時這是不可能的或不切實際的。 這種情況下可用的一個戰略是,向對排污量最直接負責的商品征稅,而不是對排污量本身征稅。例如,可以對汽油征稅,而不是試圖測量(和征稅)每輛汽油動力車輛的排污量。而且有些國家對肥料征稅,而不是試圖測量出售的每袋肥料對地下水源所造成的污染總量。愛爾蘭甚至對塑料袋征稅,以防止亂拋垃圾(例1.4)。 雖然產品稅通常更便于管理,但需要謹記它們并不等同于排污費。并非每一個單位的征稅產品對環境都產生相同的影響。例如,購買的一些化肥可能用于敏感地區(因此按效率來說應該征收重稅),而另一些可能用于有很多自然緩沖作用的地區(因此不應征同樣重的稅)。由于每袋的產品稅相同,因此我們無法區別對待。當所購買的所有單位產品的邊際損失完全相同時,產品稅是最有效的。盡管產品稅大概很難達到完全有效,但它總比什么都不做好(甚至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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