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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參考網讀書頻道
如何解決道德危機延遲付薪
政府干預公司管理層應得薪酬的決策過程有其合理的原因,也就是分散一種特定的道德風險,那種看上去似乎在2007年開始的金融危機中發揮了巨大破壞性作用的風險—這種風險至少在大公司和所謂有系統性影響力的公司中確實存在。道德風險的浮現主要是因為首席執行官和公司的其他高管有足夠的動機追求過度的風險,他們相信自己的公司規模龐大,以至于政府不會坐視其破產。他們認為,一旦自己的公司破產,將給整個社會經濟造成直接沖擊,政府絕不會允許出現這種情況。 在這種思維模式的影響下,首席執行官根本不顧風險到底有多大,哪怕能引發全球金融危機也毫不在乎。另外,這種思維模式還會促使首席執行官對賭博性的交易產生巨大的興趣,因為他有五成的機會使公司股價暴漲,從而自己手中的期權也就能帶來一筆橫財,就算另外五成情況下會使公司破產倒閉,甚至把全球經濟拖下水,他也在所不惜。在第一種情況下,他將會一夜暴富;在第二種情況下,他的期權就變成一堆廢紙,但是如果他一開始就沒有放手一搏的話,這些期權百分百會變得一文不值。 除此之外,以股票期權為薪酬基礎的首席執行官還有足夠的動機操縱公司的信息披露,甚至篡改公司財務報表,也就是說他可以延遲公司負面信息的披露,至少等到他拿到足額的薪酬為止。這種行為正好驗證了有效市場理論—我們在本書后面的章節中還會多次討論這種理論,其理論核心是股票的市場價格是對一家公司所有公開信息的有效且及時的反映。首席執行官是公司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他深知哪些信息是有意向公眾隱瞞的。 因此,斯夸姆湖金融監管工作組建議政府強制具有系統性影響力的大公司延遲支付其首席執行官的薪酬,延遲支付的占比要相對較高,延遲的時限可以先限定在5年左右。 美國2010年出臺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及消費者保護法案》中就有與斯夸姆湖金融監管工作組的建議十分相似的條款。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案中有條款要求首席執行官必須將“由于與證券法要求的金融報告相違背的重大非合規行為”而“錯誤獲得的薪酬”全額償還。但是斯夸姆湖金融監管工作組的建議影響力更深遠,因為一旦公司需要政府救助或者徹底破產,首席執行官將一分錢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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